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思罚字〔2021〕20号
思茅区鑫木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6NUC8KX8 经营者:李建成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橄榄坝村委会五队
2021年9月1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周瑞璘(YQJ11470)、刘午吉(YQJ04736)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砂场成品堆场砂堆未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分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思罚告字〔2021〕20号)、《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思罚听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拟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现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库)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
2021年 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