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进一步统筹加强思宁一体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统筹加强思茅区国土空间规划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统筹加强思宁一体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0〕56号)、《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普农〔2020〕15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理顺区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建立协调统一的规划管理和实施机制,落实“放管服”要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国际次区域中心城市核心区为目标,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以资源要素空间统筹规划利用为主线,以构建长效机制体制为保障,对思茅区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区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审批的管理模式。
二、管控范围
思茅区全域,包括思茅街道办事处、南屏镇、倚象镇、六顺镇、思茅港镇、云仙乡、龙潭乡。
三、市级和区级、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管控权限
(一)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
市、区、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云发〔2020〕7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统筹加强思宁一体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如下:
1.思茅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同步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思茅街道、南屏镇、倚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思茅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普洱市中心城区(思茅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普洱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村庄规划),由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2.思茅港镇、六顺镇、云仙乡、龙潭乡国土空间规划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3.思茅区所辖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由思茅区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权限
思茅区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管理,按照“项目选址和重大项目规划方案市级审查、所属区(县)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一般项目规划方案由所属区(县)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审批”的原则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查审批主体,具体如下:
1.区级管理权限范围内重点、重大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以《普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确定的议事内容为准)须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
2.区级管理权限范围内一般项目的规划方案(以《思茅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确定的议事内容为准)须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国有土地上的项目和集体土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
3.区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其他项目指不需提交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批。
4.集体土地农村居民自建房由所属乡(镇、街道)进行审查审批。
(三)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和执法权限
国有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由区级监管(规划审批权限下放前市级审批项目需要整改的完成整改后再交区级监管),区政府授权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权,区自然资源局加强批后管理。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街道)监管并行使行政执法权;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巡查监督,帮助农户办理建房手续,及时报告违法建筑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成立普洱市思茅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普洱市思茅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统筹管理,充分发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跟踪落实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管理。
(二)强化区级业务指导
为确保区级和乡(镇、街道)建立协调统一的规划管理,落实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职权,由区自然资源局对乡(镇、街道)进行全面的业务指导。
五、废止文件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区农村住房建设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思政发〔201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