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
2023年2月
目 录
1 总则 5
1.1 指导思想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2 组织体系 6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
2.2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7
3 响应机制 8
3.1 地震灾害分级 8
3.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9
4 预防和预警 10
4.1 工作部署 10
4.2 队伍能力建设 11
4.3 指挥体系建设 12
4.4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12
4.5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3
4.6 基础设施准备 14
4.7 宣传、培训与演练 15
4.8 应急准备检查 16
4.9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16
5 地震应急响应 17
5.1 先期应对处置 17
5.2 启动与发布 17
5.3 应急响应措施 18
6 处置程序 21
6.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21
6.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Ⅲ级响应) 28
6.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36
6.4 应急处置总结 37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37
7.1 过渡性安置 37
7.2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38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40
8.1 邻近州(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40
8.2 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40
8.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41
9 附则 43
9.1 奖励与惩罚 43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43
9.3 名词解释 44
9.4 预案解释 44
9.5 预案实施时间 44
附件1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 45
附件2普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46
附件3普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51
附件4普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59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普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普洱市实际,并与《普洱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洱市发生地震和邻近州(市)、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普洱市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数字经济局、市供销联合社、市地震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孟连海关、勐康海关、普洱供电局、思茅机场、澜沧景迈机场、市气象局、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市通管办、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普洱分公司、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中国铁塔普洱分公司、普洱银保监分局、普洱军分区、武警普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基础段。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4。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普洱军分区有关副司令员、武警普洱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普洱市‘XX·XX’XX X.X级〔“日期”+震中县(区)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2.2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配合、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 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指标(地震震级)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市内人口
较密集地区
|
市内人口
密集地区
|
特别重大
地震
|
300人以上
|
7.0级以上
|
6.5级以上
|
重大地震
|
50~299人
|
6.0~6.9级
|
5.5~6.4级
|
较大地震
|
5~49人
|
5.0~5.9级
|
4.5~5.4级
|
一般地震
|
5人以下
|
4.5~4.9级
|
4.0~4.4级
|
3.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市级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负责启动。县(区)应急响应,由县(区)减灾委负责启动。
(2)启动市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县(区)抗震救灾工作。
(3)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相邻县(区)根据灾情,视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地震灾害应急简明流程见附件2。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
|
响应级别
|
应急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响应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响应
|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预防和预警
4.1 工作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4.2 队伍能力建设
4.2.1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市级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专项或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2.2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监管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2.3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各地、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4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卫生防疫培训。
4.2.5 应急、地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应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震后危房鉴定、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识别、监测预警、临灾处置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4.3 指挥体系建设
4.3.1 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3.2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3 地震发生后成立的专项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由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本工作组的具体工作。
4.4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4.1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4.4.2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4.3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市级以上应急响应、遭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县(区)或者区域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地震保险试点和推广。
4.5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5.1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设置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4.5.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超市、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3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应急避险需求,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4.6 基础设施准备
4.6.1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基础段、思茅机场、澜沧景迈机场、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管办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6.3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6.4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备用水源地、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油、供气安全。
4.6.5 市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调度系统建设,配备灾区应急指挥场所备用电源,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6.6 市广电局负责指导广电网络运营企业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6.7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7 宣传、培训与演练
4.7.1 应急、宣传、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体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7.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7.3 市人民政府、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市、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8 应急准备检查
4.8.1 地震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结合的方式开展。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本行业地震风险隐患排查和地震应急防范准备检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市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8.2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9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9.1 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9.2 地震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市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9.3 普洱主城区发生3.0级或市内其他地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要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9.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地震应急响应
5.1 先期应对处置
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迅速核实震情信息,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通过规定渠道进行通报;市应急局负责“叫醒”市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先期应对处置工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收集上报地震灾情;村(社区)、组(小区)和有关基层单位迅速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灾情上报等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局)和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局)应在震后25分钟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厅)电话报告、50分钟中内书面报告。
5.2 启动与发布
市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市减灾委按照程序报批,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省减灾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市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市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成立专项指挥部。根据编组方案,编成专项指挥部前、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3)市人民政府领导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集市级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矿山救护、航空救援、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资金、物资需求。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震中所在的震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县城驻地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做好省、市专项指挥部的服务保障工作。
5.3.2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市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市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成立专项指挥部。根据编组方案,编成专项指挥部前、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3)市人民政府领导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调派市级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矿山救护、航空救援、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视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资金、物资支援需求。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震中所在的震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县城驻地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做好开设市级专项指挥部的服务保障工作。
5.3.3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应对处置工作,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初步情况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市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市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应对处置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视情组成市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调派市级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矿山救护、航空救援、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省抗震救灾工作组,赴震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1 市级先期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包括灾情通报、震情通报、灾情预评估、应急响应启动、成立专项指挥部等专项工作报审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的措施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迅速响应,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主要领导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报告响应处置情况、领受任务;分管领导带领第一批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专班筹建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6.1.2 市级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灾情信息后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转的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市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对接联系、抗震救灾先期处置阶段的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普洱军分区负责做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等救灾队伍的需求对接、任务协调和有关保障工作。
(3)人员搜救
组织已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社会救援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投放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迅速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的临床诊疗活动,及时接诊、抢救受伤群众;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降低人员伤亡;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安置点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消杀(毒)药品、急救保障车辆和紧急用血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医疗需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与疫情控制,指导环境卫生消杀等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宣传教育与心理援助工作,对集中供水水源、规模性集中安置点、学校等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测;配合市场监管、红十字会、工信等部门对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和监督监管,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统筹管理。统筹协调市域内各类医疗卫生资源,调度安排外援医疗支援力量。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县(区)教育体育局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救灾。
(6)遇难者善后处置
市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基础段、思茅机场、澜沧景迈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普洱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市公安局、武警普洱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市外办等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外办汇报有关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外办等部门要及时对接省级有关部门,办理国 (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市、县(区)地震部门负责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市地震局,并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普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3 县(区)、乡(镇)两级应急处置
灾区的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灾情和救援需求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和救援需求信息,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Ⅲ级响应)
6.2.1 市级先期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包括灾情通报、震情通报、灾情预评估、应急响应启动、成立专项指挥部等专项工作报审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的措施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迅速响应,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主要领导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报告响应处置情况、领受任务;分管领导带领第一批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专班筹建工作。
(3)开辟绿色通道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6.2.2 市级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灾情信息后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转的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市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救援需求等抗震救灾工作事项。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普洱军分区牵头负责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人员搜救
组织已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驻普解放军、驻普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社会救灾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投放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迅速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的临床诊疗活动,及时接诊、抢救受伤群众;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降低人员伤亡;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安置点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消杀(毒)药品、急救保障车辆和紧急用血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医疗需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与疫情控制,指导环境卫生消杀等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宣传教育与心理援助工作,对集中供水水源、规模性集中安置点、学校等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测;配合市场监管、红十字会、工信等部门对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和监督监管,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统筹管理。统筹协调市域内各类医疗卫生资源,调度安排外援医疗支援力量。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并做好援助接受对接工作。派出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救灾。
(6)遇难者善后处置
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基础段、思茅机场、澜沧景迈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普洱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市公安局、武警普洱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市外办等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外办汇报有关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外办等部门要及时对接省级有关部门,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市、县(区)地震部门负责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市地震局,并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2.3 县(区)、乡(镇)两级应急处置
灾区的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灾情和救援需求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和救援需求信息,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6.3.1 市级先期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包括灾情通报、震情通报、灾情预评估(视情)、应急响应启动、成立专项指挥部(视情)等专项工作报审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的措施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做好对口指导、支援震区抗震救灾的准备工作。紧急会议参会范围视情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6.3.2 市级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现场工作队组成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确定),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视情调派市级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震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3 县(区)、乡(镇)两级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核实上报,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避险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道路保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引导社会舆论安抚群众情绪等先期处置工作。
6.4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与对口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对接,按照职责给予县(区)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支持。
(1)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市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7.2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指导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1)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
(2)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损房屋情况评估结果和中央、省下达普洱市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普洱市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电局,电力、通信企业和金融等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4)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恢复重建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邻近州(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西双版纳、临沧、大理、楚雄、玉溪、红河等普洱市邻近州(市)发生震中距我市边界50公里以内5.0级以上的地震,市内有震感影响的村民小组和基层单位,应迅速报告震感影响或灾情,受波及影响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收集上报地震影响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区)应急局〕应在接报25分钟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厅)电话报告、50分钟中内书面报告;市减灾委视其对普洱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 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缅甸、老挝、越南等周边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市地震局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2)市内有震感影响的村民小组和基层单位,应迅速报告震感影响或灾情,受波及影响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收集上报地震影响情况。
(3)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发生震中距普洱市边境线50公里以内5.5级以上的地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区)应急局〕应在接报25分钟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厅)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减灾委视其对普洱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外办、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5)受波及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8.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3.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地震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市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备震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市级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工作措施。
(2)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3)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4)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5)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矿山救护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驻普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普洱公路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普洱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人民政府发布预报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3.2 地震传言事件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处置,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辟谣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9.3 名词解释
9.3.1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稠密地区指中心主城区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9.3.2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
2.普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3.普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4.普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应急处置
工作联系人
附件1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




























附件2
普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机构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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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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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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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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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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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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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和部署,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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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方指挥部(下设18个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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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收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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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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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本行业)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信息。
2.负责汇总全市灾情信息后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负责收集、汇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转的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市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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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救灾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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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方综合协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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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应急局,灾区县(区)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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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
2.负责指挥部领导前方工作综合保障。
3.前方指挥部会议筹备。
4.负责重要事项传达、跟踪督促、报告反馈、信息汇总、情况通报等。
5.中央、省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6.记录中央工作组及省、市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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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统计局、市数字经济局,普洱军分区、武警普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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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搜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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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应急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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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协调、配置抢险救灾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组织运输、投送抗震救灾物资,协助有关部门发放救灾物资。
3.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承担排危除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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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普洱军分区、武警普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救灾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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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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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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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速恢复开展正常的临床诊疗活动和医疗秩序,救治、转运伤病员,做好重伤员分流和异地救治。
2.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与疫情控制,指导开展环境卫生消杀等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宣传教育与心理援助工作。
3.负责灾区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消杀消毒药品、急救保障车辆和紧急用血的组织调度。
4.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和监督监管,援助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统筹管理。
5.统筹协调市域各类医疗卫生资源,调度安排外援医疗支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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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进入灾区医疗队伍、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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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灾群众安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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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应急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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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固定热食供应、学校复学复课等“六有”基本生活保障。
2.组织开展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震后房屋应急安全评估。
3.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4.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指导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管理工作。
5.做好灾区应急供水水源保障工作。
6.申请救灾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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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联合社,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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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遇难者善后处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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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民政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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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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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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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通运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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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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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径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并做好应急通行保障。
3.协调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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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普洱公路局、思茅海事局、思茅机场、澜沧景迈机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基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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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急通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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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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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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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通管办、中国铁塔普洱分公司、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中国移动普洱分公司、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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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力保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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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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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2.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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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普洱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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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供水供气设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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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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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2.备用水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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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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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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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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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实时监测。
2.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3.监测和防控灾区环境污染。
4.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5.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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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地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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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治安维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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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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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4.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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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民族宗教委、市司法局、武警普洱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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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动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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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团市委,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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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
2.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4.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
5.监督检查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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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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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涉外事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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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外办,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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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外办汇报有关情况。
2.及时对接省级有关部门,办理国 (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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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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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闻宣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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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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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
2.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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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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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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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地震局,灾区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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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震情监视。
2.负责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提出应对和处置地震灾害的辅助决策意见。
3.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震害调查工作。
4.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灾情报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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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市级部门和驻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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