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区政府制定了《思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强调要强化备案监督,“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办法很有必要。
二、具体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审查文件的类型和承办机关。《办法》规定了审查文件的类型,即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承办机关由各级备案审查机构,即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二是完善了办理审查申请的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备案审查机构办理审查申请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审查申请后,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视情作出告知补正、受理、不予受理等决定; 受理审查申请后,及时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是列举了不予受理审查申请的情形。《办法》第十条列举了不予受理申请6种情形:1.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2.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3.备案审查机构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4.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审查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5.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6.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是规定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处理方式。《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处理方式: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2.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3.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文件:思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