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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云迹纸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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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7号
当事人:云南云迹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CTUFDA46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莲花村莲花路5公里 根据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空气质量线索核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12月19日到云南云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 1.你公司2024年共排放二氧化硫29.13011t、氮氧化物33.61317t;2025年1月1日至10月23日共排放二氧化硫25.99778t、氮氧化物52.69184t;均超过排污许可年排放量二氧化硫13.8t、氮氧化物28.22t的限值。 2.你公司DA001烟气颗粒物监测孔法兰盘内已被烟尘堵塞,颗粒物监测仪测量光路完全被遮挡,不能正常对颗粒物排放数据进行准确测量,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3定期维护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是日常巡检的一项重要工作,维护频次按照附表G.1~表G.3说明的进行,定期维护应做到:a) 污染源停运到开始生产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b) 定期清洗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定期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5.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林祥初)、总经理(徐玉军)、办公室主任(周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 6.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徐玉军、周勇)授权委托书,证明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7.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总许可量; 8.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环评要求; 9.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证明公司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 10.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节选)复印件,证明公司2024年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1.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2025年排污许可证1-3季度执行报告复印件,证明公司2025年1-3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2.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颗粒物监测仪说明书(节选)复印件,证明公司烟气污染源在线颗粒物监测仪工作原理; 13.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委托运维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与曲靖水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运维关系; 14.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公司年营业收入材料及员工信息表,证明公司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 15.2025年12月19日曲靖水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运维人员吴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人员身份; 16.2025年12月19日曲靖水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吴飞授权委托书,证明有权代表曲靖水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17.2026年1月13日你公司提供云南云迹纸业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准记录复印件,证明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有效性; 18. 2026年1月13日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公司2024年—2025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实际填报人为周勇。 你公司的污染物超总量排放,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2个,适用裁量等级为3。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4.废气类别:燃煤锅炉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4。5.污染物超标倍数:经采样检测,未超标。6.超总量:日总量100%以上或年总量10%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7.小时烟气流量:在该案中不适用。(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8。裁量处罚金额=20+(100-20)×[(3.833333333-1)/4]×[0.5+(-0.25)]×0.8=31.333333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31.3万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适用裁量等级为3。2.监测数据误差:该案不适用。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该案不适用。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该案不适用。5.废气类别:燃煤锅炉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3。(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8。裁量处罚金额=2+(20-2)×[(2.33333333-1)/4]×[0.5+(-0.4375)]×0.8=2.2999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2.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3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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