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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洱市万恒旧房维修改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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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普洱市万恒旧房维修改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K600J4E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科恩学苑花园B幢2单元201室 2025年12月19日16时5分,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接到12345市民热线转派的关于“有污水排入木乃河”的投诉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 普洱市万恒旧房维修改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在普洱绿洲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弃土场倾倒废弃物(受委托清理的公园雨水井内淤泥和企业锅炉烟尘水膜除尘水),倾倒的废弃物沿弃土场边坡流入踏房箐,最终汇入木乃河,造成踏房箐、木乃河水体呈黑色。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踏房箐、木乃河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委托普洱恒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土壤、固体废物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根据《普洱市万恒旧房维修改造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污泥和废水次生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自送样)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2133号)和《2025年12月19日木乃河水质监测报告》(思应急监〔2025〕001),你公司违法倾倒废弃物最近点位(踏房箐回头弯路旁断面)COD浓度为681mg/L,氨氮浓度为2.58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9日、2026年1月2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12月19日、2026年1月2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5.2025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王春明)及工作人员(罗松、邓国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人员身份; 6.2025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清掏、倾倒淤泥、污水图片,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整改图片,证明你公司已对普洱绿洲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弃土场、踏房箐和木乃河残留的淤泥进行了清理; 8.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转账记录截图,证明你公司收取处理污水的费用; 9.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受委托处理企业锅炉烟尘水膜除尘水的情况; 10.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年营业收入材料及员工花名册,证明你公司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 11.2026年1月27日尹安唐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 12.《2025年12月19日木乃河水质监测报告》(思应急监〔2025〕001)、《普洱市万恒旧房维修改造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污泥和废水次生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自送样)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2133号),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污染物数量:10吨以上20吨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4。2.水体类别:Ⅱ类水体,适用裁量等级为4。3.污染物类别:其他废弃物,适用裁量等级为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8。裁量处罚金额=2万+(20万-2万)×[(2.875-1)/4]×[0.5+(-0.4375)]×0.8=2.421875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2.4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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