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洱市康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
||||||||||||
| ||||||||||||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普洱市康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艳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7101540Q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30号 2026年4月2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到普洱市康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你公司思茅区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设备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思茅区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设备提升改造项目于2026年3月份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已完成设施设备安装,尚未进行调试及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思茅区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需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4月20日、5月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 2026年4月20日、5月7日、5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 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5.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左艳梅)、办公室主任(杨建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6. 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投资备案情况; 7.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杨建康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 8.2026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公司年营收入材料、职工信息表,证明你公司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 9.2026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思茅区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有偿使用协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用地、生产厂房等与普洱市思茅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使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适用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适用裁量等级为1。3.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适用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裁量处罚金额=(508.73万×1%)+[(508.73万×5%)-(508.73万×1%)]×[(2.2-1)/4]×[0.5+(-0.375)]×0.5=5.4688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5.4万元。 因你公司首次违法,你公司思茅区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未新征建设用地、未新建厂房,建设用地及生产厂房均向原有企业租赁使用,未实施土建开挖、占地破坏等工程建设行为,仅在原有厂房内开展生产设备安装布设,生产设备安装布设作业过程未对周边生态环境、地表植被及区域生态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你公司思茅区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尚未进行调试及生产,且已积极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你公司应提高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常态化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2.认真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自觉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遵守相关环境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