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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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思茅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及肉食品、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云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云农牧〔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思茅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及“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思路,构建覆盖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全区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实现“三个防止”和“三个保障”目标(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及产品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及产品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防止病死畜禽及产品传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到2025年,全区基本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顾牛、羊及其他家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思茅区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方式,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定点处理的模式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建设覆盖全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思茅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与受委托的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签订《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委托服务协议》,将全区范围内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由受委托的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收集后采用先进工艺进行集中处理。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云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或其他专用场地,做好地块规划,配合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中心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对农村散养户的病死畜禽和在江河、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发现的死亡动物尸体规划收集到暂存点进行暂存,后由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统一收集处理。同时,各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交易市场等场所或规划区域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委托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收集处理的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交易市场等经营主体,要配套建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点,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暂存后由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统一收集处理。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处理。各从事畜禽饲养、屠宰、隔离等活动的经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处理的,要与受委托的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签订《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采用先进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确保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范操作和全程监督及可追溯管理,防止因运输、处理不当造成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等事件,原则上全区所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由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厂)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对于部分边远山区因交通不便,暂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的,经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场选址踏勘确认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管控机制 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暂存、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生物安全管控措施,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一是暂存点应当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设置显著警示标识;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二是转运车辆要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加施明显标识;转运车厢要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装运前必须进行三级洗消并经采样检测合格后才能到收集点装运,必须实行点对点收集转运,要逐车核对入场车辆转运交接记录,不得在途中开厢卸载、加载病死畜禽,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当及时清理、消毒,并对病死畜禽及产品重新包装、消毒后再继续运输。转运车辆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三是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人员防护制度、生物安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制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要核查病死畜禽数量,规范填写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种类、数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等信息台账。实时将相关图片及台账等信息上传云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处理中心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资料,签订销售合同。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三)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要扩大畜禽养殖保险覆盖面,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报告、登记、查勘、死因认定等配套制度,将保险人员的现场查勘与辖区内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监督员现场查验有机整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用,将辖区内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监督员查验审核确认的结果作为保险理赔查勘和死因认定的依据,全面衔接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四)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1.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云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云农牧〔2021〕11号)规定执行,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每头病死猪80元(1月龄及以上的病死猪按1头计算、1月龄以下的按0.5头折算),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可折算成猪单位实施补助:30只鸡(鸭、鹅)或3只羊折算成1个猪单位、1头牛折算成5个猪单位。对于死胎、木乃伊胎、流产物不作为上报补助数量,由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一并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2.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对经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3.经批准后跨县区收集处理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由处理单位向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所在地按照相关政策申请补助。 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思茅区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及无害化处理申报表的纸质材料交到区农业农村局,在政府牵头下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办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由区财政局及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在时限内及时办理,并及时将补助经费补助到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 1.直收直运处理。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场所一次性发生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数量较大,需直接运输到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处理的,业主直接通知当地辖区内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监督员和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经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收集员、当地辖区内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监督员完成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等相关手续和消毒灭源后,用专用运输车辆直接将病死畜禽或病害产品安全运达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处理。现场勘验疑似为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报告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疫情处置要求及程序进行处理。 2.暂存收集转运处理。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场所发生零星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时(含死胎、木乃伊胎、流产物等),由业主通知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收集员上门收运,或者业主自行用密闭方式收集到暂存点冷冻暂存,并做好台账登记和现场拍照取证,待暂存量达到暂存冷库有效容积时,业主直接通知当地辖区内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监督员和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经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收集员、当地辖区内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监督员完成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等相关手续和消毒灭源后,用专用运输车辆直接将病死畜禽或病害产品安全运达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处理。 3.对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等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负责接收并做好无害化处理。 4.对被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辖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收集并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草局、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牵头负责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日常事务。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安排到村、组(社区)及养殖场(户)进行落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牵头协调,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经费保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支持配合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负责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未按规定处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单位负责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思茅街道城镇发展中心,应对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和指导,充分发挥“云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作用,整合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将无害化处理场视频接入省平台,开展实时监管;专业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和视频监控,对收集、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及时准确进行书面和网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助的依据。 (三)强化宣传教育 加大对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引导畜禽养殖、屠宰等主体将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及时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集中处理,构建起对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群防群控”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强化监管执法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主体,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处罚。各乡镇(街道)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查处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应指导养殖场(户)配合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求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要及时通过“至为无害化”APP或拨打本辖区收集员电话进行报收,一律不得私自处理。对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收集和运输工作做好监督和审核,确保程序规范、清洁安全。结合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实施全程监管,明确责任人,不得出现监管空白。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本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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