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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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区工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林草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 《思茅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坚持正确考核导向,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核心功能,引导区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普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普政办发〔2024〕24号)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区属企业中由区委或国资监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不含职工董事、其他经理层成员和党群口领导人员)。 区属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产业优化升级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战略引领、目标导向和对标提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区属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国内同行业全面对标,找准短板弱项,激发企业活力,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内先进、省内一流、辐射南亚东南亚的企业。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引导企业强化内在价值、长期价值,注重企业的技术积累、人才积累、文化积累,积极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差异化分类考核。落实分类监管要求,聚焦国有资本的功能类别、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构建导向鲜明、重点突出的“一业一策”“一企一策”考核体系,统筹区属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突出经营业绩和科技创新、安全生产、重大民生、风险防范、党的建设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考核指标,有效引导和推动企业更好履行职责使命。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激励约束对等,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全面反映企业发展成效和企业负责人工作实绩,进一步激发企业动力活力。 第五条 区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和任期开展,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国资监管部门与区属企业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七条 突出改革助推。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做强实业,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非优势、非主营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全面清退处置,管理层级和法人户数进一步压降,同质化经营、无序竞争等问题有效化解,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主业优势更加突出。 第八条 突出创新驱动。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引导企业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管理,提升科技投入产出效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 第九条 突出安全护航。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提高现金流管控水平,降低盲目投资冲动,更好服务国家、省、市和区重大战略、重要部署,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条 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区属企业分为商业类(含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和公益类。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对商业类企业,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规模性风险为底线,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资金安全、科技研发、资本回报水平等。 第十二条 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企业核心业务发展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专项任务完成、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 第四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改革任务指标、对标和重点工作评价指标3部分组成。 (一)质量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区属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净利润、经济增加值、营业现金比率3项指标。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2项指标。 上述指标原则上按照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因行政划拨、政策调整、上级重大工作安排等非市场化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损益发生重大变化的,据实予以适当调整;对非经常性损益(不含政府补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等情形经核实后调整;因科技研发等创新投入、主动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员工培训支出及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可视同利润的支出,影响当期效益的,可按一定比例视同当期净利润(利润总额)。 (二)改革任务指标主要考核《思茅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确定的考核当年应完成的改革任务指标。 主要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加强战略管控、深化管理对标、推动整合重组、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瘦身健体、融入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严控债务风险、严控投资风险、改进考核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指标。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对标和重点工作评价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地方国有企业国内同行业财务指标状况及水平,其中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可结合专项任务进行考核。 商业类企业的对标评价指标主要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中选取,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性质,根据反映企业盈利回报、资产运营、风险防控、价值创造4方面的主要财务绩效指标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计分;其中对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可结合所承担的特定任务量及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评价;对进行国际对标及行业指标明显不适用的,可进行适当调整。商业类企业财务绩效指标选择合计不超过5个(详见附件4),已在质量效益指标中选择的不再重复使用。 公益类企业可与全国同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及质量对标评价计分,也可直接与企业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挂钩,或两者结合。 第十四条 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对各部分考核评价内容赋予不同权重,加权汇总计算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详见附件1)。 第五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产业优化升级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3部分组成。 (一)质量效益指标。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和质量,具体考核指标结合企业主营业务及功能定位选取确定。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行业发布的、可公允量化的平均值确定,无行业平均值的,可结合企业实际明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产业优化升级。产业优化升级是指结合全区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落实情况,对董事会任期内在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优化、防风化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工作措施及实施效果的评价。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以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计算得分。 第十六条 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对各部分考核评价内容赋予不同权重,加权汇总计算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详见附件2、3)。可对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适当降低质量效益指标权重,增加有关专项或改革任务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在任期初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成立或纳入监管不满1年等不具备任期考核条件的企业不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考核与被考核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考核期初,区属企业董事会根据本办法,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及对标指标建议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二)确定考核内容。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考核目标建议值及对标指标进行审核,并与企业董事会沟通后确定。 (三)考核与被考核方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 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动态跟踪制度。考核期中,国资监管部门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并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属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董事会应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考核总结材料。考核期末,企业董事会根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或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监管部门。 (二)业绩审核形成意见。国资监管部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报告,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及考核期内动态监控掌握的情况,对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考核意见征求反馈。国资监管部门将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区属企业董事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国资监管部门反映。 (四)确定下达考核结果。国资监管部门结合企业反馈意见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向企业董事会下达通知,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共4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采用通报表扬等方式,对经营业绩优秀、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属企业,经国资监管部门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连续2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晋级奖励。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将直接下调考核级别,不与考核得分对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设董事会的区属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属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结果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把区属企业党的建设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同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紧密衔接起来,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属企业纪委书记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挂钩。 第二十八条 成立不满1年、非正常经营、长期重大项目建设或国资监管部门认定明显不适用正常考核指标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成立不满1年企业为考核年度内注册成立或新纳入监管范围不满1年的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为处于司法重整期间或专项整改等非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长期重大项目建设企业为处于全区长期(不低于3年)重大项目建设中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国资监管部门委托监管的,由受托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区属金融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商业一类企业执行;区属文化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金融企业以财政部门制定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度起施行,原《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思政办发〔202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任期产业优化升级评价细则 4.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指标说明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公式 商业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40%+改革任务指标×20%+对标和重点工作评价指标得分×40%。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20%+对标和重点工作评价指标得分×80%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净利润得分(40%)+经济增加值得分(40%)+营业现金比率得分(20%)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40%)+经济增加值得分(60%) 1.净利润(利润总额)以企业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值为准,考核目标应与财务预算衔接,根据目标值与基准值的差异分档计分。 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前第2年占30%、前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前1年实际完成数增幅目标值(不低于国资监管部门确定的增幅,一般为5%)的较大值为基准值;对行业周期明显的企业,基准值结合行业平均水平(原则上取净资产收益率)进行适当调整。 成立或纳入监管不满3年的,按前2年平均值和前1年实际完成数增幅目标值(不低于国资监管部门确定的增幅,一般为5%)的较大值为基准值。 成立或纳入监管不满2年的,按前1年实际完成数增幅目标值(不低于国资监管部门确定的增幅,一般为5%)的较大值为基准值。 完成值分为3档,当净利润(利润总额)为正时,该指标的得分区间为10—48分。当净利润(利润总额)为负时,该指标的得分区间为0—36分。得分计算如下:
2.经济增加值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前第2年占30%、前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前1年实际完成数较大值为考核目标即计分基准值,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当完成值为正时,计分公式为:得分=完成值/基准值×权重(其中当目标值不为正,完成值为正时,直接得权重分值×1.2);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分值×0.2;未完成的,最多扣权重分值×0.4;完成值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分值×0.6—权重分值×1.2。 当完成值不为正时,完成基准值得权重分值×0.9(其中当基准值为正,完成值不为正时,直接得权重分值×0.5);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分值×0.1(超过基准值20%及以上);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分,最多扣权重分值×0.6(低于基准值60%及以上);完成值不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分值×0.3—权重分值×1。 3.营业现金比率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前第2年占30%、前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前1年实际完成数较大值为考核目标即计分基准值,与行业水平(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为准,如未发布,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对比后计算得分。 当完成值为正,且大于行业优秀水平时,得权重分值×1.2;当完成值大于行业良好水平时,完成基准值得权重分值×1.1,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分值×0.1,未完成的,最多扣权重分值×0.3,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分值×0.8—权重分值×1.2;当完成值为正且大于行业平均水平时,完成基准值得权重分值×1,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分值×0.1,未完成的,最多扣权重分值×0.5,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分值×0.5—权重分值×1.1;当完成值大于行业较低水平时,完成基准值得权重分值×0.8,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分值×0.1,未完成的,最多扣权重分值×0.6,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分值×0.2—权重分值×0.9;当完成值小于行业较低值或为负数时,该项指标计0分。 成立或纳入监管不满3年的,按前2年平均值和前1年实际完成数较大值为考核目标即计分基准值。 成立或纳入监管不满2年的,按前1年实际完成数较大值为考核目标即计分基准值。 (二)改革任务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改革任务指标根据年度业绩责任书签订的指标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三)对标和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对标绩效评价指标由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每家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承担工作任务、存在短板弱项等,每年从反映企业盈利回报、资产运营、风险防控、持续发展4方面的主要财务绩效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选取不超过5个,5个指标中3个为全集团公司重点发展或控制指标,2个为主业核心板块或子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计分。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得分以百分制计算,对标的具体内容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绩效评价规定(试行)〉及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3〕7号),已在质量效益指标中选择的不再重复使用。企业按要求申报指标建议,并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合理确定指标及权重,在责任书中注明。 当指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得12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的,得10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得8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低水平的,得6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差水平的,得40%分值;低于行业较差水平的得20%分值,处于两档水平之间的,按插值法进行计算。 对多业兼营的企业,若其某业务板块的资产、收入等对标财务基础数据可单独计算,且占集团企业资产、收入总额30%以上的,可选用不超过3个业务板块的对应行业标准值分别评价,加权汇总形成评价分数。不能单独划分业务板块的,可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值或全国国有企业全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公益类企业可与全国同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及质量对标评价计分。 对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可结合所承担的特定任务量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但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评价的分数权重最高不超过对标和重点工作评价指标权重的40%,具体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对有区委、区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交办任务的公益类企业,可直接与企业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挂钩,任务完成情况评价的分数权重最高不超过对标和重点工作评价指标权重的50%。 对进行国际对标的企业,指标得分可上浮20%;对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行业指标明显不适用的,可选择权威部门发布的行业数据或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考核分级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与级别对应关系为: A级:A级≥90分,且区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良好”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和净资产收益率(公益类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同行业平均水平; B级:B级≥75分; C级:75分>C级≥60分; D级:60分>D级≥0分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不合格”(责任在本单位发生)。 不定等次:成立不满1年企业、非正常经营等不适合评定等级的企业。 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晋级奖励。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将直接下调2个考核级别;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将直接下调1个考核级别,不与考核得分对应。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公式 商业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50%+产业优化升级得分×4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10% 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30%+产业优化升级得分×6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1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或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现金比率的基本分分别为50分、30分和20分,任期中上述3个指标的3个年度完成值算术平均数达到同期同行业标准值“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5个档次的,分别按基本分的1.1、1.0、0.8、0.6、0.4的系数计算得分。超过“优秀”值的按本指标基本分1.1的系数封顶计分,低于较差值的,按照基本分的0.2的系数计分。完成值介于上下两档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得分。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和质量,具体考核指标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性质选取确定并在责任书中明确。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行业发布的、可公允量化的平均值确定,无行业平均值的,可结合企业实际明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完成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考核指标达到同期同行业标准值“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5个档次的,分别按基本分的1.1、1.0、0.8、0.6、0.4的系数计算得分。超过“优秀”值的按基本分1.1的系数封顶计分,低于较差值的,按照基本分0.2的系数计分。完成值介于上下两档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得分。 (二)产业优化升级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主要评价董事会任期内在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优化、防风化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工作的举措及实施效果。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以百分制计算) 以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分,任期不足3年的按任期内实占年度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三、考核分级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与级别对应关系为: A级:A级≥90分,且任期内2个年度区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良好”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和至少2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公益类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同行业平均水平; B级:B级≥75分; C级:75分>C级≥60分; D级:60分>D级≥0分。 不定等次:成立不满2年企业、非正常经营等不适合评定等级的企业。 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晋级奖励。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将直接下调2个考核级别;在考核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将直接下调1个考核级别,不与考核得分对应。 附件3 任期产业优化升级评价细则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着力点,结合企业战略规划,从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优化、防风化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4个方面,对企业董事会任期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举措及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不断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任期初,企业董事会根据本企业功能性质和发展战略,制定包含但不限于目标任务、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工作的《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载入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或作为考核附件单列。任期末,企业董事会对照《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作计划》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形成《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提交国资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总结分析报告等材料和日常掌握的情况,对董事会任期产业优化升级工作进行评价打分(百分制)。 一、创新驱动发展(权重10%) (一)创新投入。包括科技研发各项创新投入增长、科研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水平等。 (二)创新机制。包括企业制度变革,企业创新人才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成效,规模化市场验证,创新容错机制探索落实等。 (三)创新成果及积累。包括重大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励的获取,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基地及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投入产出效能,技术积累、人才积累、文化积累等。 二、产业优化(权重40%) (一)落实改革阶段性任务。包括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压减管理层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供给存在的卡点、堵点、脆弱点。 (二)提升主责主业产业质量。紧紧围绕主责主业和核心功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培育新增长引擎,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升供给结构对有效需求的适配性。包括各类企业加快优势传统主业转型升级,商业类企业着力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核心指标要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公益类企业着力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效率,主营业务核心指标等要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优化产业结构。坚守实体经济根基,立足自身优势和核心技术积极调整结构,有效挖掘内需潜力。包括各类企业按照功能定位,加快清理退出不具备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进一步聚焦主业实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 三、防风化债(权重40%) (一)制定及落实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包括组织机构、筹措资金有效措施、到期债务兑付方案、市场化融资方案、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还款计划、方案实质性进展等。 (二)防风化债核心指标控制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率、两金压降、存货周转效率、短期偿债能力等指标的改进情况。 (三)以发展促进债务优化情况。包括企业自身造血功能的恢复及再造、引入各类投资者、融资规模稳定及压降、债务结构合理改善及优化等。 四、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权重10%) (一)制度建设及运行。包括董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控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划分及董事会的有效运行和依法治企情况,以及董事会参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将ESG理念、方法、策略全面融入公司战略规划、业务运营等。 (二)董事会决策效能。包括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重大项目的科学论证及实施效果,企业财务预算与执行的重大偏差情况,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情况,审计巡视等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的运行状况等。 (三)集团化管控水平及效果。包括企业管理层级的合理控制,母子公司管理边界、权限的合理界定及企业全面风险防范的成效等。 附件4 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指标说明 一、年度目标考核指标 (一)净利润(利润总额)指以集团合并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的总和,可将“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和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主动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法定责任除外)、员工培训支出及国资监管部门认定其他项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按照75%的比例视同净利润(当年增量“研发费用”部分,可按112.5%的比例视同净利润),100%的比例视同利润总额(当年增量“研发费用”部分,可按150%的比例视同利润总额);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影响当期损益的研发投入,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视同净利润。 (二)经济增加值(EVA)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带息负债情况表》及有关财务报表。本指标考核企业运用股东资本和债务资本创造价值能力大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研发费用调整项)×(1-企业所得税税率)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合计-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企业所得税税率)+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1.利息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成本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2.研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成本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 3.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4.对于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而影响当期损益的研发投入,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予以加回。 5.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6.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 7.差异化确定股权资本成本率 商业一类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确定为4.0%。 商业二类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确定为3.5%。 公益类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确定为3.0%。 资产负债率超过主管部门确定的控制标准的,资本成本率上浮0.2%;每超过主管部门控制标准5.0%,再上浮0.5%。 考核期间发生资产重组、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和不可比等因素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据实调整。 (三)营业现金比率=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营业收入×100%。 (四)对标评价指标计算 相关指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相关行业(部门)发布数据同口径计算,口径变化的据实调整,有特殊情况的给予适当调整,主要指标计算如下: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2 2.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总收入×100% 3.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4.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5.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6.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7.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流动资产+年末流动资产)/2 8.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100% 9.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10.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末流动负债×100% 11.带息负债比率=年末带息负债合计/负债总额×100% 12.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财务费用下的利息费用×100% 13.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劳动生产总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4.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本年研发(R&D)经费投入合计/营业总收入×100% 1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参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本年国有资本及权益客观增加+本年国有资本及权益客观减少 二、任期目标考核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3个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内每年末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年内发生的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余额除以年初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取值于任期每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鉴证说明材料。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个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之和/3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 (二)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任期内3个年度总资产报酬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每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加利息支出后,除以当年平均资产总额计算,数据取值于任期中每年度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任期总资产报酬率=3个年度总资产报酬率之和/3 年度总资产报酬率=(年度净利润+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费用)/年度平均资产总额×100% (三)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任期内3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每年度企业净利润除以当年平均所有者权益计算,数据取值于任期中每年度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取值与对标计算公式一致。 任期净资产收益率=3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之和/3 (四)营业现金比率是指任期内3个年度营业现金比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每年度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除以当年营业收入计算年度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数据取值于任期中每年度企业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任期营业现金比率=3个年度营业现金比率之和/3 年度营业现金比率=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营业收入×100% (五)公益类企业目标指标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性质选取业务核心指标,确定后在责任书中明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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