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思茅区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普政办发〔2024〕78号),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条款 | 法律内容 | 职责部门 |
1 |
第三十三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本条款中“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为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噪声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噪声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 |
2 |
第四十三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本条款中“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项目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3 |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第 三款 |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 |
第七十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负有执法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
5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本条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设备、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违法行为,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进口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为海关部门负责。 |
6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本条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7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8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第(一)(三)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第(二)(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
9 |
第七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款中“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 其中“机动船舶”中营运船舶“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船舶由属地明确管理责任。 |
10 |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 本条款中第一项中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其他条款中“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 |
11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12 |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第(一)(二)(四)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三)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
13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本条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条款 | 法律内容 | 职责部门 |
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本条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其中:主城区内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国道、省道、乡道及其他除主城区外的区域的车辆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 |
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本条款中第一、二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第三款由公安部门负责。 |
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其中,对工业企业拒不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工地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其所管养的道路范围内拒不停止可能扬尘污染的渣土、煤、垃圾等运输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