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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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思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管理单位责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参照《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资源化利用)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主管、支管、入户管、集水井、检查井等)和污水处理系统(格栅池、隔油隔渣池、沉淀池、厌氧池、氧化塘、生态沟渠、人工湿地、一体化及附属设施等)。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指非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农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水质要求后用于农业灌溉、景观用水或生活杂用水等用途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其主要设施或构筑物包括主管、支管、入户管以及处理设施前端的格栅井、隔油隔渣池、沉砂池和后端的化粪池(含小三格、大三格等简易实用设施)、厌氧发酵池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思茅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施运维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组织开展设施专项检查,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 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收费管理机制; 思茅区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机制; 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乡村振兴、农村改厕、畜禽粪污整治有效衔接; 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集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进行处理; 思茅区水务局参与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机制和设施运行维护培训,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河流、水库等。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二)根据设施管理的难易程度,采取“乡镇(街道)主责、村主体、组维护、户参与”管理模式,组织村组自行维护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三)组织村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检工作,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污水收集设施:巡检主管网、检查井、接户井、接户管网等,组织清理污泥和垃圾,防止堵塞,保证管网畅通; 2.污水处理设施(含资源化利用设施):巡检格栅池、隔油隔渣池、沉淀池、厌氧池、氧化塘、生态沟渠、人工湿地、化粪池、一体化及附属设施等,组织清除设施附近杂草、垃圾,及时清理设施内污泥,保障设施正常进出水,对污泥无害化处理; 3.巡检期间或接到报告发现设施问题,应及时组织修缮,避免污水横流,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四)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维资料档案管理。 (五)加强运维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运维人员的业务能力,保障设施运维质量。 第七条 村委会是设施运行维护的实施单位,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一)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村规民约,落实设施运维护具体工作; (二)专人负责设施巡检、数据统计上报和台账资料管理; (三)发现设施存在渗漏、堵塞、损坏等,应及时上报,组织清理、疏通和修缮,并将整改完成情况形成档案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群众开展设施环境卫生整治,保证污水管网畅通,设施正常进出水。 第八条 村民小组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检查,发现设施渗漏、堵塞、损坏等问题,应及时上报;组织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村民自觉参与公共区域主管和支管、院内户管、末端处理设施等运行维护,参与清理排水沟渠淤泥、清除设施附近垃圾和杂草等;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避免污水乱排放和乱泼乱倒;发现破坏设施的行为,主动向村组报告。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运维”的原则,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四条 思茅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自行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思茅区人民政府。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由委托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提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资料,接受各级考核组监督检查。应在村委会适当位置公开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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