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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思茅区会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01/20250725-00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5-07-2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号: 思商发〔2025〕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单位:

《思茅区会展活动实施方案》经过2025年6月12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2025年6月30日传颂数据信息(云南)有限公司公平竞争审查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贯彻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商务局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会展活动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会展活动,优化办展环境,培育和扶持思茅区会展品牌,引导全区会展业向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品牌化、国际化推进,提高全区会展业整体水平,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和城市经济稳定发展,推动思茅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会展城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思茅区行政区域内由市场主体举办的占用区级管理公共区域的会展活动。区级党政机关主办的会展活动需按普洱市党政机关保留举办展会活动清单执行。

第二条 术语定义

1.会展活动: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由主办方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通过展位进行产品展示展览为基本活动内容,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的消费性会展。该会展不包括经营者推介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以及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活动。

2.标准展位:按照国际惯例,每3m×3m(9㎡)为一个标准展位。

3.主办方: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4.参展商:是指利用主办方提供的展位开展商品展销的企业或机构。

5.消费性会展:指为普通大众举办的以展品展示、展品销售为目的的会展,能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需求,其突出特征是以现场零售为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发展导向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强化政策支持与行业监管。

2.行业自律,有序竞争。倡导行业规范经营,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会展企业联合办展,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3.特色培育,品牌引领。鼓励本区会展企业充分挖掘本区产业特色、城市韵味、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等办展,重点培育特色品牌会展,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

4.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5.产业融合。积极发展会展产业集群,延伸会展产业链条,促进策划运营、物流仓储、设计制作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酒店、交通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与会展活动相关的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

6.政府支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举办行业会展活动,推动会展业与商贸、文化、旅游、体育、特色美食等产业联动发展,推进集餐饮零售、特色休闲、文娱健身等业态的特色商圈建设,发展特色会展休闲度假区,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四条 场地使用

申请范围:会展企业申请思茅区管理的除应急避难场所外的公共区域需征得区综合执法局和场地管理部门同意,单次活动时长不超过15天,同一场地使用频次每年不超过6次。

第五条 费用标准

1.参展企业应缴纳的费用由场地管理方进行收取。

2.主办方申报活动时,须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活动现场保洁方案,并按要求做好清扫保洁。

第四章 主办方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主办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有专门从事举办会展的部门或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和规章制度;

(2)未经同意,主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3)要具有合法有效的商业活动场地;

(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会议及展览服务”内容;

(5)完成税务登记;

(6)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涉税、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行政处罚情况,不存在拖欠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会展相关费用等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交材料

1.办展场地租赁协议;

2.填报《思茅区会展活动申报表》(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及负责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5.会展活动策划方案(包含会期活动计划、招商招展计划、展位图、参展商名录等);

6.会展活动应急预案;

7.会展活动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举办单位公章,若为复印件的还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企业(独家或多家)申请办展的,应在会展开始时间前2个月向区商务局提交第七条所需材料。

2.区商务局在收到完整报备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报备材料有误的,应当告知主办方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报备,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3.对已按要求报备的会展活动,由商务、宣传、文旅、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主办方提交的展会方案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全面综合评估择优选择做出评审意见。

4.如主办方因特殊原因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区商务局报告,同时向公安、综合执法、消防等重点要素保障部门报告。如不遵守本方案的主办方将列入思茅区域内会展企业黑名单,禁止往后在思茅区域内举办各类会展活动。

5.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会展活动情况报区商务局存档,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亮点成效(含人流量、营业额)、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主办方、参展商责任与义务

1.主办方

(1)安全责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报备通知内容发布招商招展信息,进行展位搭建和布展、撤展,承担会展安全稳定、消防安全、卫生健康、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合同规范、广告规范等各方面的工作。

(2)审核责任。审核参展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相对应的经营范围,其展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参展商商品资信档案。

(3)管理责任。主办方负责场地的管理维护,事中发生损坏的事后及时修复,活动区间配备安保人员,在会展活动期间做好安全、消防、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对参展商的行为进行监督。

(4)应急处置。应当制定和落实会展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若发生涉安涉稳等突发事件,要做好应急处置,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研判核实后要及时向分管的区级领导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5)主办方未按规定报备、发布虚假招展信息、擅自举办会展、以举办会展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等,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按其规定严肃处理,往后不得再申请办展。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云南”“西南”等字样。

(6)主办方须在活动结束后立即清理现场,如因活动造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赔偿,破坏草坪绿地的,按损失赔偿;须按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严禁占用。

2.参展商

(1)安全责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做好会展安全稳定、消防安全、卫生健康、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广告规范、诚信经营等各方面的工作。

(2)不得出现以下情况:展示、销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未经批准,擅自销售依法应当经过批准方可销售的进口展品;经相关部门、主办方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如若发现一律禁止参展资格,情况严重者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部门职责

成立思茅区会展评审组,成员由商务、宣传、文旅、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对主办方提交的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评审,并最终商议批准。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区商务局:负责会展主办方资质、方案的收集,组织部门对方案进行评审。

区委宣传部:防范会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会展策划中涉及的意识形态方面进行要求。

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对主办方制定的现场治安、交通及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审核,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

区文化旅游局:对会展活动中为开展促销时进行的文化展演、艺术品展示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进行审核。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对会展场所及周边进行安全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会展主办方及参展商营业执照,保障食品、产品质量,确保广告宣传、计量符合相关要求,牵头处理消费纠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主办方临时占用公共场地进行审批,依法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处置费;参展企业的电费由变压器管理企业直接收取。

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展位消防、电气安全及应急预案。牵头处理火灾事故。

各乡镇(街道):处理会展过程中因噪音、交通等产生的与周边居民的投诉。

第十一条 惩戒机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方案由思茅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2025年7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思茅区会展活动申报表

2.会展活动承诺书


  
附件【思茅区会展活动申报表.doc
附件【会展活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