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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区化解农场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01/20250822-00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5-08-2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号: 思政发〔2025〕63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思茅区化解农场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5815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化解农场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试行)


为积极稳妥化解农场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普洱市推进农垦改革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农场居民住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普垦改办〔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相关部署要求,2025年6月启动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力争用6个月的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应登尽登”“应办尽办”,确保2025年12月底前得到有效化解,切实保障思茅垦区居民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登记对象和登记范围

(一)登记对象

思茅垦区涉及思茅农场和曼昔茶场(以下简称农场、茶场),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办证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职工群众或其他相关人员:

1.现户籍在思茅农场、曼昔茶场,享受过农场(茶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危改房、棚改房统建政策的原始户主。

2.经农场(茶场)批准,拆除重建自建房、统规自建的原始户主。

3.原在农场(茶场)工作,现人事关系、户籍不在农场(茶场),但在农场(茶场)拥有住房的原始户主。

4.农场(茶场)的办公场所、文化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用房及用地。

(二)不予登记情形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非法买地建房、小产权房的不得登记、不得以登记代替审批,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三)登记范围

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以上登记对象条件的职工群众或其他相关人员居住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危改房、棚改房、自建房、统规自建及用地;符合以上登记对象条件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及用地等。

土地权属审核规定

本实施意见用地涉及二调、三调数据库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认定;二调、三调数据库地类为农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将农用地转用报批为建设用地。

(一)宗地权属认定

1.对个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本次调查中按不动产登记标准,完成房地一体调查测量,申请人可自愿申请按原用途、性质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属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危改房的由农场(茶场)出具同意分割的说明,保留划拨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自建房、统规自建的由农场(茶场)出具同意分割的说明,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对思茅垦区已办理大证且宗地涉及多用途的,证载用途为建设用地的通过对该宗地进行二调、三调数据库比对,二调、三调地类为建设用地的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由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出具规划符合性意见,按照规划用途进行登记;属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危改房的由农场(茶场)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保留划拨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自建房、统规自建的由农场(茶场)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证载用途为农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将农用地转用报批为建设用地,并由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出具规划意见,规划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3.对不能提供相关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材料的,通过对该宗地进行二调、三调数据库比对,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权给权属单位,由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出具规划符合性意见,按照规划用途由权属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危改房的由农场(茶场)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保留划拨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自建房、统规自建的由农场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二调、三调数据库比对,地类为农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将农用地转用报批为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4.涉嫌违法用地行为且符合条件的依法查处后,再将国有农用地转用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下列其中之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

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下列其中之一:土地使用费收款票据;思茅农场、曼昔茶场(含茶场党委、原国营曼昔茶场、普洱曼昔茶场有限公司)文件、会议纪要、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宗地面积认定

1.属单元房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危改房、棚改房以建筑占地分摊面积进行登记,由农场(茶场)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保留划拨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属非单元房的自建房、统规自建房,用地面积小于等于150㎡的以实测用地面积进行登记,由农场(茶场)出具同意分割的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住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用地面积大于150㎡的,超出部分经农场(茶场)同意后按实测用地面积进行登记,超出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3.属违法用地行为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法查处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宗地用途认定

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属国有建设用地的,结合思茅区国土空间规划,由区规划中心出具规划意见,按照规划用途进行登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进行登记,属于经营性用途的以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规划合规性审查

对纳入本次不动产登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历史已形成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由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符合规划符合性的意见。

(五)房屋安全性认定

由农场(茶场)委托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检测单位出具相关意见,对认定为房屋质量结构安全的开展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只登记土地使用权,不登记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六)登记对象人员审核

户籍在思茅垦区的原始户主及本实施方案第四条第(八)项“特殊宗地审核”中规定登记对象为继承人或现住户的,围绕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危改房(除险加固)、自建房、统规自建对象,采取“以房找人,以人核房”的方式,收集房地来源证明材料和户口本及家庭成员等居民信息材料,摸清登记对象原始户主情况及确认用地情况和人员身份。

(七)公共房屋及用地审核

思茅垦区的办公场所、文化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用房及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保留划拨性质进行登记在权属单位名下。

(八)特殊宗地审核

1.对原始户主死亡、失联、移居海外(死亡、失联按相关程序进行确认,移居海外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的,先对登记对象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方式登记:

(1)原始户主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以继承公证结果或相关继承人签订继承协议后,属农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危改房(除险加固)且用地面积符合农场认定面积的,可保留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2)原始户主失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失踪人口规定,按相关程序认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现户主申请不动产登记。

2.一户或同一权利人持有一宗以上用地,按以下方式登记:

(1)一户或同一权利人持一宗以上用地且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材料,若选择划拨方式办理,只能选择其中一宗地(合法继承、统建房除外)确定为划拨方式,其余宗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在农场危房改造期间,经思茅垦区同意调整相邻老房增加用地面积重建新房,形成一幢房一宗地持有两个不同权利人土地证的,收回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超出农场统一安排用地面积的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对符合当时政策批准使用的唯一住房及用地,但不能提供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二点、第三点办理用地手续,申请不动产登记。

、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及审核意见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规定,首次登记权利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户主本人自愿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公示及批准文件、审核结果);

4.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村庄规划意见、房屋安全认定意见);

5.土地房屋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及税费缴纳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结合思茅垦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际,按以下方式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1.属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危改房(除险加固)的情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1999)相关规定,按照申请时点评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

2.属自建房、统规自建的情形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补缴;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补缴

3.属违法用地的情形依法查处后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协议出让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严格工作步骤,精心抓好实施。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要及时对思茅垦区开展政策培训,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督查问效,落实容错免责。区纪委监委要跟踪监督,全程参与,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工作滞后的单位、部门予以追责问效。同时,对工作中因破解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诉求而产生失误错误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思茅农场、曼昔茶场负责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做好地籍调查和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并统筹经费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