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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01/20251219-00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5-12-1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号: 思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512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政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思茅区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思茅区中心城区是指《普洱市思茅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思茅区中心城区范围。非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属于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是思茅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公租房,但不包含教育系统、政企(学院)共建及退出公租房管理的公租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区范围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收缴、公租房使用监督检查(巡查)及公租房清退等公租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公租房管理工作。

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财政资金保障工作,负责财政供养人员收入核查工作。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核查工作。

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负责户籍和车辆信息核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思茅区税务局负责纳税情况核查工作。

普洱市思茅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社会救助情况核查工作。

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经营主体核查工作。

普洱市思茅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核查工作。

普洱市思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核查工作。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核查工作。

普洱市第一中学、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普洱市思茅区教育体育局、普洱市思茅区卫生健康局、思茅港镇人民政府、六顺镇人民政府、云仙乡人民政府、龙潭乡人民政府、普洱思茅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普洱曼昔茶场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收缴、公租房使用监督检查(巡查)及公租房清退等公租房管理工作;公租房小区没有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还需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各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负责相关资产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依据普洱市思茅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全区公租房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

(四)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九条 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公租房,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及政策。

第十一条 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公租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前,应与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公租房配建建设协议》。

第十二条  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公租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下列材料向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项目中公租房配建套数、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装修标准等: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配建住房的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六)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三条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由建设单位持有、经营,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用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产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出售,也可由政府回购。向企业、产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出售和政府回购的,住房出售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用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产业园区以及学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购买房屋作为公租房时,应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购买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组合租赁方案

(五)企业租赁公租房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购买单位凭核实意见购买,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机构自行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向符合租赁条件的职工出租。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筹集,由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按项目进度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电、节水、节材及环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配建的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九条  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人员或思茅区中心城区所属社区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

(一)主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在思茅区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在思茅区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除外)

(三)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含受资助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7平方米(受资助住房是指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有2套及以上住房,可以提供给申请人居住的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无商用、办公用房、无18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

(五)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550元;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

(六)离婚人员离婚时间满1年以上。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

(一)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已与思茅区中心城区(含驻思茅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以上或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注册市场经营主体1以上(新就业人员除外新就业人员是指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毕业至申请公租房时不满1的人员)

(三)主申请人在思茅区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除外)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含受资助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7平方米(受资助住房是指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有2套及以上住房,可以提供给申请人居住的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无商用、办公用房、无18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

(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550元;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

(七)离婚人员离婚时间满1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租赁乡镇、教育、卫生系统、政企(学院)共建公租房:

(一)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在乡镇、教育、卫生系统、政企(学院)共建公租房所在地就业

(三)未享受其他方式保障住房、在乡镇、教育、卫生系统、政企(学院)共建公租房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7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18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公租房空置的情况下,本条款不作为准入条件)。

(五)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550元;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公租房空置的情况下,本条款不作为准入条件)

(六)离婚人员离婚时间满1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租赁思茅区公租房,应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主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主申请人居住证(思茅区户籍除外)

(四)主申请人工作证明

(五)主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情况说明)

(六)家庭财产证明(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明)

(七)主申请人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八)婚姻状况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应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普洱市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提交各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各职能部门按照第五条确定的职能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普洱市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普洱市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汇总各部门核查信息后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终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库。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赁思茅区乡镇、教育、卫生系统、政企(学院)共建的公租房,应向公租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公租房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提交各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各职能部门按照第五条确定的职能职责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公租房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单位汇总各部门核查信息后进行复审和终审。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库。

第二十五条 思茅区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方式进行计算:

(一)主申请人未婚,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和父母;父母离异的,家庭成员只计算主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二)主申请人已婚,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主申请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未婚子女。

未婚主申请人兄弟姐妹同时申请公租房的,父母只能作为其中1户的家庭成员。

第二十六条  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未婚,需提供主申请人及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主申请人已婚,需提供主申请人、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主申请人离异或丧偶,需提供主申请人、子女和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材料要求

主申请人为非思茅区户籍的,应提供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工作证明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过的劳动合同文本和新参保花名册(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劳动合同备案时间不满1的,还要提供上一份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过的劳动合同文本和新参保花名册(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或注册地址为思茅区中心城区的营业执照,且上一份合同终止时间或营业执照注销时间与新合同备案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二)主申请人自主经营的,应提供注册地址为思茅区中心城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办理时间不满1的,还要提供上一份注册地址为思茅区中心城区的营业执照或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过的劳动合同文本和新参保花名册(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且上一份营业执照注销时间或上一份合同终止时间与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间隔不超6个月。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提供的劳动合同备案或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可以不满1

第二十九条 收入证明材料要求及认定标准

(一)主申请人及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都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或收入情况说明。

(二)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在多个单位工作(含兼职)的,需提供每个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三)自主经营、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需提供工作收入情况说明(签字摁手印)。名下有市场经营主体的,需要提供每一个市场经营主体的收入情况说明。

(四)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五)家庭成员只有1人,适用单身人士收入标准。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的,适用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家庭收入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主申请人未婚的,主申请人、父母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收入父母离异的,主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收入

2.主申请人已婚的,主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收入

3.主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主申请人、未婚子女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收入。

(六)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收入情况说明、纳税申报额、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缴费基数、财政供养人员实际执行月工资等数据不一致的,以数据最大者作为收入计算依据。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第三十条 财产证明材料要求及认定标准

(一)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的,按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他人共有的按产权证载明实际占有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按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他人共有的按产权证载明实际占有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4.主申请人已婚,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未实际居住的住房视为申请人受资助住房,但主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离异后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视为受资助住房受资助住房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他人共有的按产权证载明实际占有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5.主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父母、已婚子女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父母、已婚子女未实际居住的住房视为申请人受资助住房,但主申请人父母离异后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视为受资助住房受资助住房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他人共有的按产权证载明实际占有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6.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订购房合同且经过备案的,视同拥有住房,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他人共买的按购房合同载明实际占有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二)申请人为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在思茅区中心城区以外单位退休的,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退休单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

(三)有车辆的,提供机动车购买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购买发票遗失的,需提供情况说明。车辆价值按机动车购买发票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计算车辆价值。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2辆及以上非营运型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营运型车辆不计算车辆价值。

第三十一条 保险缴纳证明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缴纳职工养老或者职工医疗保险的,由缴费单位出具保险缴纳证明;

(二)主申请人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居民医疗保险的,提供缴纳证明;

第三十二条 婚姻情况证明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主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复印件;

(三)主申请人子女已婚或离异的,需提供子女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复印件;

(四)主申请人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复印件和父亲或母亲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说明。

离婚时间按离婚证、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出具时间计算,至申请公租房时止,主申请人离婚不满1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优抚对象应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重大疾病人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四级及以上残疾人,重大疾病是指《普洱市脱贫地区县域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36种疾病。

第三十四条  在公租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企业和社会机构可以代表职工向公租房管理单位申请团租,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团租的企业和社会机构负责团租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思茅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区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单列住房优先安排。

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优抚对象、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且上述家庭成员办理了思茅区居住证(思茅区户籍除外)、在思茅区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单列住房优先安排。

单身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员,在无看护人员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安排公租房,纳入其他社会福利保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监护人需与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签订监护人协议,且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确需安置的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可以用公租房进行过渡性安置,过渡性安置期限原则1、不超过2。过渡性安置的,拆迁协议签订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书明确过渡性安置期限。拆迁协议签订单位在过渡性安置期内协助安置对象完善公租房申请程序,过渡性安置期届满未能完善公租房申请程序或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由拆迁协议签订单位负责清退。过渡性安置期内,安置人员欠缴租金的,由拆迁协议签订单位负责追缴租金。

第三十七条 普洱市第一中学、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普洱市思茅区教育体育局、普洱市思茅区卫生健康局、思茅港镇人民政府、六顺镇人民政府、云仙乡人民政府、龙潭乡人民政府、普洱思茅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普洱曼昔茶场有限公司等分配公租房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每半年向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本单位公租房入住人员台账,若有变动,则当月报送台账。备案材料应包括:

(一)租住人员花名册;

(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租金根据产权性质、地段实施差别化收取。

公租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等。

第四十条  符合单列住房优先安排条件的轮候人员,按照申请租赁的公租房小区和户型进行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其他轮候人员,按照申请租赁的公租房小区和户型进行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轮候人员较多、每个小区可分配房源较少时,可按所有房源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

轮候人员可采用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租顺序。配租顺序确定后应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轮候人员按照配租顺序配租公租房。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两室一厅的轮候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或申请人带异性子女或父母的),一室一厅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先配租一室一厅房源,待两室一厅房源配租后再进行调换。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后30日内,与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租金。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或违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内,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备案后,公租房承租人员可以在一个合同期内自愿互换承租的公租房一次。互换公租房前应结清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不得互换公租房。

第四十六条  公租房由于非承租人原因损坏,不满足居住需求的,公租房承租人可以申请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经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同意后,可以在本小区内调换相同户型的公租房。

第四十七条  原主申请人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但以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将主申请人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

原主申请人离异,以原主申请人离异前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将主申请人变更为原主申请人离异前的家庭成员。

原主申请人死亡,以原主申请人死亡前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将主申请人变更为原主申请人死亡前的家庭成员;以原主申请人死亡前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第四十八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重新审核是否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第四十九条 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公租房管理单位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退休人员提出续租申请时,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保险缴纳证明,但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地无房产证明。

第五十一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或赔偿。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租赁资格的

(二)经审核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违反租赁合同及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逾期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租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住房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销售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五十七条 住房保障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于2017831日印发的《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年第五号公告)及2023528日印发的《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思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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