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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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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思茅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章适用于经营范围除“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以外的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思茅区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十条 普洱市思茅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按照单元网格区域划分: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农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等因素,对雪茄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普洱市思茅区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详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6)。 第十二条 新设“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的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限制; 2.雪茄烟零售点应当具备独立的满足雪茄烟品吸的经营区域及从事雪茄烟经营的相关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等用于雪茄储存管养的)。 第十三条“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数量、户间距离限制,规划数不与其他许可范围的零售点合并统计。 第十四条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的经营主体如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相关事项的,必须满足本规划及《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住所内部相连通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八)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店、奶制品专营店、文具店、书店、玩具店、童装店、各类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儿童游乐场所等;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十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合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划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五章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本规划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范围内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适用本条。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3.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4.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5.肢体残疾:极重度(一级)、重度(二级); 第十七条 下列特殊情形的,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1.辖区内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3.辖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内,可设2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0米;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大型主题式特色庄园,有独立经营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含办公区、仓储区、住宿区等非经营性区域。 4.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每日12小时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等对外经营,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以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且相对通透,无明显物理隔断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参照所属单元网格执行。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含办公区、仓储区、住宿区等非经营性区域。 5.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建小区,按实际入住15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实际入住5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单个新区域总数不得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参照所属单元网格执行。提出申请时须携带当地政府、街道、社区、行政村委会等职权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性文件。 根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普洱市思茅区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八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单元网格内的新址经营,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 申请变更到辖区其他单元网格的, 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 数限制, 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十九条 因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 在辖区其他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织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四)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划进行调整,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详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思烟专〔2024〕26号)同时废止;尊重历史原则,原排队轮候的申请人,采取集中抽签按照“集中公证抽签—公示抽签结果”的程序进行。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参与集中抽签的报名地点、时间和方式;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集中公证抽签的地点、时间和方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公证抽签。集中公证抽签现场按照对外发布方案确定单元网格首次排队轮候顺序,并在完成集中公证抽签后两个工作日内公示。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由发证机关按照顺序号和申请表约定的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次通知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并重新划入单元网格。 附件: 1.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6.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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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附件2: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附件【附件3: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docx】 附件【附件4: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附件5:普洱市思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附件【附件6:普洱市思茅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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