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思茅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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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才等代表: 你们在思茅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红坡小组、云仙移民小组建房许可问题协调的建议》(第44号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村民申请建设个人住房需要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集体成员居住问题的建设用地,对其使用权对象有限定,非集体成员不可以使用。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之一即个人户口在本村。因大红坡小组、云仙移民小组相关移民户口不在思茅港镇橄榄坝村,不属于思茅港镇橄榄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满足在思茅港镇橄榄坝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你们所提出的在不迁移大红坡小组、云仙移民小组相关移民户口到思茅港镇橄榄坝村的情况下,给予协调办理相关移民建房许可手续的建议,目前受法规、政策限制,暂时无法办理。同时针对这一客观情况,思茅港镇人民政府已组织人员进组实地走访并讲解了相关法规和政策。 若大红坡小组、云仙移民小组相关移民想在思茅港镇橄榄坝村申请建设个人住房,需先将个人户口迁至思茅港镇橄榄坝村,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房许可手续。 感谢你们对思茅区民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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