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思茅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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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华蓉代表: 您在思茅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化精神加速推进思茅区北部小汽车考场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投入运营的建议》(第62号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并责成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就全区考场情况及相关政策进行查询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普洱市小型汽车类驾驶人考试现状 (一)小型汽车类考场设置基本情况 思茅区属于普洱市行政中心,市区两级交警部门同处一城,原139号令规定县(区)级车管所在本行政辖区内只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为了便民需要,普洱市部分县经过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授权,业务范围扩展到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专用汽车的受理。因思茅区交警大队与市交警支队同属一区域,汽车类驾考业务未扩展到思茅区,思茅区主要受理辖区摩托车类驾驶证的考试。以下内容及相关数据为参照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分析研判内容: (二)普洱市近五年小型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近五年间普洱市全市共组织小型汽车类科目二考试314359人次,小型汽车类科目三考试382068人次。年均考量科目二为62872人次,科目三为76414人次。 (三)考试情况分析 1、从整体情况看考量呈下降趋势 2020年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小型汽车考量有所下降。2021年集中消化滞留考量,导致考量较往年稍有增长。2022年、2023年年均考量相对稳定,与2021年相比有大幅度下降,且逐年呈下降趋势。造成考量下降的原因有:一是自动挡车型考试项目减少,小型汽车考试领证难度降低,群众考试领证平均周期缩短。二是放管服措施不断落实推进,允许群众异地考试措施落实,允许学驾群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外地完成驾驶证申领考试,本地考量有所削减。 2、近年来全市各考场使用率较低。 二、购买考试服务程序 社会化考场管理主要依据《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云公交〔2016〕323号)。 (一)权责及购买服务主体确定依据 1、第四条: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全省考场的验收、使用审批和定期检查,并对全省考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考场日常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考场需求,负责租用、管理考场,并对考场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2、第七条:“支队(大队)作为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 (二)考场规划确定依据 1、第五条:“支队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辖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租用规划”。 2、按照2022年4月1日《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贯彻公安部162 号令和配套工作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2022—234)“关于社会考场布局规划问题”要求。“为防止考试能力过剩造成恶性竞争,对已经实现小型汽车全科目考场覆盖的县市区,一般不再增设小型汽车考场。根据部局要求,原则上小型汽车年考试量在 10 万人次以上的州、市,城区考场服务半径大于 20 公里或郊县考场服务半径大于 100 公里的,才能增设科目二、三驾驶技能考场,结合我省实际,对考场考试能力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年平均考试量超过考试计划)以及小型汽车全科目考试未覆盖的有条件的县(市、区),经支队充分评估,可以增设或调整考场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考场考试供给能力不足的,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对考试供给能力能够满足考试需求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对考试能力过剩造成恶性竞争的,应当依法依规引导有序退出”。 (三)考场租用程序 第十四条购买新建考场服务程序: 支队(大队)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的规定,办理购买考场服务手续。 (一)支队(大队)应根据考场租用规划,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告购买考场服务的区域、数量、考场设置标准、考试车型、考试科目、最低考试能力、考场使用时限、退出条件等事项; (二)有意愿提供考场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根据支队(大队)发布的考场租用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考场服务活动; (三)支队(大队)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 (四)支队(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及时与确定的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主体签订考场租用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条款中尤其要约定考场经总队两次验收不合格的,解除考场租用合同; (五)对在考场租用规划范围内、签订了租用合同并经验收合格的考场,支队(大队)按程序上报总队,经总队书面批复同意后投入使用。 大队租用的,由大队向支队报告,支队向总队请示;支队直接租用的由支队向总队请示。 三、答复建议 目前,思茅区在用木乃河考场已实现小型汽车全科目考场覆盖,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防止考试能力过剩造成恶性竞争,对已经实现小型汽车全科目考场覆盖的县市区,一般不再增设小型汽车考场”的要求,思茅城区再新增购买考场服务不符合上述要求。同时,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通知要求,目前我市驾驶人考场供给大于考试需求,考试资源利用率低,不满足新增考场条件,目前暂无新增购买汽车类考场服务的需求,待现有考试供给不能满足考试需求时再向市交警支队报请新增考场规划并启动购买考场服务事宜。 感谢您对思茅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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