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思茅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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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代表: 您在思茅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依法保障普洱市执业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建议》(第64号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因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的,可凭律师职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人民法院立(受)案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令(函)向被查询人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查询、调取公民基本人口信息。 感谢您对思茅区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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