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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1日 17:53 浏览:[] 作者: 来源: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普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农林牧生产、疫木焚烧、计划烧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属地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有关责任单位向区林草局防火股(值班电话:0879-2122597)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不伤亡。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