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 10:38 浏览:[] 作者: 来源: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思茅区范围内开展林下种植林地利用管理,思茅区林草局制定了《思茅区林下种植林地利用管理规范(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思茅区林下种植林地利用管理规范(试行)
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
思茅区林下种植林地利用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促进林下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产业,深化全区林业综合改革,制定思茅区林下种植林地利用管理规范。
一、林地利用范围
(一)禁止利用的林地
禁止在以下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暂时不能搬迁 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
(2)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生态保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林地;
(3)国家一级公益林;
(4)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7)坡度>45°的林地。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可在以下林地内适度开展林下种植:
(1)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合理利用区、风景名胜区其他功能分区内的林地;
(2)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三)严格利用的林地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森林及林地,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执行。
(四)充分利用的林地
指除禁止利用、限制利用之外的林地,包括人工起源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二、林地利用备案
(一)充分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项目利用人工商品林等充分利用的林地,项目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思茅区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经所在思茅街道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初步审核同意后,向区林草局申请林下种植项目利用林地备案,区林草局收到申请及备案所需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以及实施林下种植项目涉及利用林地的范围图、林权证和林地流转、租赁或合作协议书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林下种植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
(3)利用林地面积500亩以下的,填写《思茅区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1);利用林地面积500亩以上的,除填写《思茅区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外,还需编制林下种植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文本提纲详见附件3)。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项目利用天然林和公益林等限制利用的林地,项目经营单位或个人填写《思茅区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经所在思茅街道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初步审核同意后,向区林草局申请林下种植项目利用林地备案,区林草局收到申请及备案所需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以及实施林下种植项目涉及利用林地的范围图、林权证和林地流转、租赁或合作协议书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林下种植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
(3)利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下的,填写《思茅区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1);利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除填写《思茅区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外,还需编制林下种植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文本提纲详见附件3);利用林地面积500亩以上的,除填写《思茅区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并编制林下种植项目实施方案外,同时还需编制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文本提纲详见附件4),且需专家提出意见,并书面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部门意见。
三、林下种植要求
(一)森林抚育要求
林下种植前开展的森林抚育,应严格按照《森林抚育规程》、《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云南省林木采伐指南(2025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程执行。
(二)林下生产要求
林下种植前开展的整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程执行。
林下种植活动禁止以下情形发生:
(1)在禁止利用的林地上开展林下种植;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未经批准擅自采伐、采挖林木,以及围剥树皮、投毒等破坏林木的行为;
(4)限制利用林地内实施全面整地;
(5)对项目区内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迁移、散布和繁衍造成严重影响;
(6)占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
(7)种植国家公布的《外来物种有害生物名录》范围内的物种;
(8)生产过程中禁止过度使用农药和化肥;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林地利用管理
(一)思茅街道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林场要切实加强林下种植对于林地利用方式及强度的日常巡护,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违法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二)思茅街道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和区林草局科技推广与产业发展股要逐级建立相应的林下种植台账,对于开展林下种植的利用地块、林地权属、承包经营情况、发展模式、配套设施建设等进行登记,建设林下种植“一张图”。
(三)思茅街道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林场要进行林下更新的指导和验收。对限制利用的林地,林下种植项目结束后,指导经营主体选用乡土树种或珍贵树种对林间空地进行补植补种,并组织验收。
附件:1.林下种植项目备案申请表(推荐)
2.林下种植告知承诺书(推荐)
3.林下种植项目实施方案提纲(推荐)
4.林下种植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估文本提纲(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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