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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思茅区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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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政策 1.什么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要求,依法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以下简称“延包工作”),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确保“长久不变”政策的落实和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平稳过渡,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思茅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时间期限为:2028年1月1日到2057年12月31日。 2.开展延包工作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稳定的承包关系,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有利于保障农村长治久安。而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3.开展延包工作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4.开展延包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1)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原则。延包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应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关系继续保持稳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本次延包工作主要以农户在1997年取得的第二轮《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为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为基础,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不得推翻重来。对于尚未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村民小组,应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再开展延包工作。 (2)坚持依法承包原则。一是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进行延包。本次延包工作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思茅区XX乡(镇)XX村XX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进行延包,发包方法人代表为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二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方进行延包。延包工作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方,各乡(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或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时四年多的发展已有变化,要进一步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明确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认真审核承包方户代表和“家庭成员”身份,确保承包方户代表和承包方“家庭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者相一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认定截止时间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予以确定,原则上为2025年12月31日零时。三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延包工作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根据“国土三调”成果,对已经“非农化”,且非永久基本农田,在不违反《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前提下,确实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块进行调整,不再发包。 (3)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代表是土地承包方代表。农户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4)坚持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原则。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或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管理,也可另行发包给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要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同时,为便于耕种和管理,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采用互换并地等多种流转形式,解决第二轮农村承包过程中部分地块过度细碎、零散、不利于集中流转、农机作业难、矛盾纠纷多、耕地撂荒等问题,实现“小田”变“大田”。鼓励地多人少无劳力耕种承包地的承包户,可自愿或有偿将多余耕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突出农户困难。 (5)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撂荒承包耕地,严禁违规占用承包耕地开展建设行为。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把撂荒地利用起来,对弃耕1年以上的耕地,不得享受当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责令承包方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意流转复耕的农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托管、统一经营等多种途径种好用好,也可依法采取措施收回重新发包,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有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6)坚持矛盾纠纷调处属地原则。乡(镇)是矛盾纠纷调处的主体,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土地承包经营存在争议的,要先解决争议再延包,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争议地块暂不延包到农户。各集体经济组织延包工作小组可通过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暂时无法解决争议的地块作为集体土地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待纠纷解决后再发包到农户。 5.开展延包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 6.开展延包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健全完善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延包工作小组、摸底调查、拟定延包工作方案、核实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延包方案、制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办法、提交上级延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复、组织实施延包工作方案、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搭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平台。 7.开展延包工作方法步骤有哪些? 答:开展延包工作方法步骤有以下9个方面 (1)成立机构。区级成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延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和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2)制定方案、动员培训宣传。各级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方案。召开延包工作动员培训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发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策和业务工作水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培训好乡(镇)一级,乡(镇)负责培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到延包工作政策家喻户晓,促使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延包工作。 (3)摸底调查。以《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开展延包摸底调查工作。一是各乡(镇)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清查整理第二轮土地顺延承包档案、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对发包方、承包方、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土地种类、土地变动情况和经营方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要保证每一块承包地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二是摸清土地确权时的承包人口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情况。三是摸清整户消亡、全家进城落户及整户无地等情况。四是摸清承包地块确权登记颁证情况。五是摸清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机动地等情况。六是摸清农户对土地延包的意愿及想法。七是摸清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八是摸清承包地与林地重叠情况。九是摸清承包耕地种植情况。对收集整理的摸底调查表信息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各村民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形成小组汇总表,按规定的时间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4)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延包工作发包方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即:思茅区XX乡(镇)XX村XX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方: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承包方,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承包资格,以家庭户进行承包,已不具备承包权的家庭户不再列入此次延包。 (5)制定集体经济组织延包工作方案。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变更登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依法选举产生5~7人延包工作小组(50户及以下5人,50户以上7人,特殊情况最低不得少于3人),选举产生的延包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为单数。原则上延包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担任。延包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审定后,提交乡(镇)延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查。延包工作小组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拟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延包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延包方案”)。延包方案应充分体现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延包方案需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政府批复和备案。 (6)确权核实。2015年至2024年,全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发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此次延包工作中,农户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和家庭成员等信息不重不漏无误的,可以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重新制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即可,对于农户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和家庭成员等信息有误的,完善信息后再延包。 (7)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托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等信息,统一数据内容和文件格式建立标准数据库。确权核实成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指导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2028年1月1日,承包期限为2028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区自然资源局。 (8)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完善信息资料。一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在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等业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及时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为农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区档案局(馆)要指导区、乡(镇)、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延包工作中形成的痕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为开展土地延包信息数据化管理及相关工作打好基础。 (9)总结验收。按照延包工作要求,及时分析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总结材料,不断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和做法,延包工作结束后,由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区级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村、组经济组织延包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区级验收后逐级报请省市检查验收。 8.谁为本轮延包的发包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本次延包工作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思茅区XX乡(镇)XX村XX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发包方,以合作社推选产生延包工作小组开展延包工作。 9.如何制定延包方案? 答:延包工作小组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拟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延包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延包方案”)。延包方案拟定要具有可操作性,要针对本集体在延包工作中发现的难点、焦点等问题,提出多种备选和解决意见建议,通过民主协调决策,同时将提出决策的执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途径、方法等落实在延包方案上,充分体现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区、乡(镇)、村三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延包方案拟定工作。延包方案需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政府批复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10.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答: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一是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11.开展延包工作农户需要配合的工作有哪些? 答:(1)参与摸底调查;(2)参与制定延包方案;(3)确认自己的地块;(4)配合乡(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5)在承包地确认无误后,应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以线上网签的方式进行签订,特殊情况无法网签的可进行线下纸质合同签订后扫描上传;(6)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12.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调查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1)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2)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3)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是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是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三是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书;四是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五是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1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家庭承包地由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4.承包地面积的统一计量单位怎么确定? 答:计量单位一律以亩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5.土地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土地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18.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管理有什么相关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9.“两证”中重复填写如何确权延包问题? 答:在林地和耕地权证不符、对地类性质认定相互矛盾时,建议应由区级人民政府做好统筹协调,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厘清责任,对有关地块地类性质作出认定。主要方法为土地承包者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作出地类认定批复。认定为耕地的纳入耕地管理,并签订承包合同及颁发证书;认定为林地的纳入林地管理,不再签订承包合同及颁发证书。 20.1997年发放的《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记载面积、四至、地名和地块数与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四至、地名和地块数不一致的以哪一本证书为准? 答:以1997年发放的《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记载信息为准。 21.如何妥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相关条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对土地承包方案确定、承包地的调整和其他方式承包均规定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此条款体现了民主协商原则。在运用这些条款时,应妥善处理好公平公正原则,严防多数人利用这些条款侵占少数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利益问题出现。 22.如何把握“大稳定”与“小调整”的关系?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在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面积继续保持稳定前提下,鼓励农户间地块互换、转让、合并,解决耕地细碎化和撂荒问题,有意转让、互换的双方签订转让、互换协议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承包人员认定政策 23.谁具有承包资格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承包资格,以家庭户进行承包,已不具备承包权的不再列入此次延包。 思茅区2020年已经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各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时五年多的发展已有变化,要进一步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明确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认真审核承包方户代表和“家庭成员”身份,确保承包方户代表和承包方“家庭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者相一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承包本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的资格。 2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与丧失条件有哪些? 答:成员身份的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结婚且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人员且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出嫁女、入赘男、离婚或丧偶人员。 (6)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合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7)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退役士兵未安置工作回原籍入户的。 (8)保留户籍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出务工经商成员,未取得婚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保留资格的成员。 (9)取得思茅区1997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顺延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政策性购买城镇户口后,未取得社会保障,又迁回原籍所在地的常住人员。 (10)取得思茅区1997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顺延承包经营权,政策性农转非后未安排工作,并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又迁回原籍所在地的常住人员。 (11)涉外婚姻人员的成员认定:一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并办理了户口落户的,可以取得成员身份认定;二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没有办理户口落户的,但是已经结婚生子,长期在本村生活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可以认定成员身份;三是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办理户口落户的,一律不得进行成员身份认定。 (1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是新出生子女。父母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含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未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二是因婚姻关系,户籍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或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是因婚姻关系,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现解除婚姻关系的;四是因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五是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整户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返回原户籍地生产生活的,并为1997年第二轮延包承包人口的,在现户籍地未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六是非在编事业及国有企业职工;七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成员身份的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3)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正在服刑人员和其他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员及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刑满释放后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实施以后,普洱市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人员。 (5)承包土地已被全部征占,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成员身份的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动丧失或不能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进入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其他享受国家财政保障待遇的在职在编和离退休人员。 (5)现役解放军、武警部队提拔为军官的;符合政策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正享受国家财政保障待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7)出嫁女或出赘男户口未迁出,但已在嫁入方(入赘方)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人员。 (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认定中的重叠人员,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乡(镇)提供名册负责通知当事人,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当事人不做出选择的,凡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叠人员自动视为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权或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成员身份取得、保留和丧失的其他情况,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予以确定。思茅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原则上统一为2024年10月1日零时,但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予以确定,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确定的其他日期,认定基准日作为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 2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1)个人申请。需申请取得或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均需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申请人在申请动态调整时需依照当事人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个人信息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出生证或死亡证明、结婚证、领养证等证件,以及自愿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书、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书等材料。 (2)理事会初审。符合调整条件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初审结果应在公开栏内公示,接受咨询。 (3)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名册。 (4)会议表决。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动态调整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表决会议,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5)结果公示。会议表决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6)上报审核。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调整对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7)资料整理归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调整工作应注意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个人提交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调整有关的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公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调整名单、公示图片资料。 (8)信息更新。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管理系统成员变更与退出。 26.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重新推选家庭代表人。 27.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该土地承包方代表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28.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确定方法有如下几个方面: (1)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再延长30年家庭承包实际人口为准,再延长30年承包期内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适时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2)再延长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新增家庭成员,依法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对第一轮、第二轮承包期内有原始承包份额的国家公职人员(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享受国家财政保障待遇的在职在编和离退休人员),包括这些人员的后代,在没有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登记为再延长30年承包期家庭人口和共有人,其原承包的土地如果家庭承包户未消亡,仍然由原家庭承包户延包; (4)对不具有原始承包份额且现在又不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再进行登记延包家庭人口和共有人。 29.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家庭已分户且分割过承包经营权的除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再是,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延包,不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或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管理,也可另行发包给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 30.已经消亡的第二轮家庭承包户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第二轮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含家庭人口全部死亡的家庭承包户,以及第二轮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已去世,作为承包期内共有人的户主后代已经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享受国家财政保障待遇的在职在编人员的家庭承包户),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所收回土地可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发展集体经济,也可发包给人地矛盾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1.入学、务工、入伍等外出人员是否参加延包? 答:应当参加。《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二)服刑的;(三)死亡、失踪的;(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32.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如何延包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如何延包登记,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跟随丧偶改嫁妇女到改嫁地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可为其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认定地点,即可跟随母亲迁到继父一方,也可保留在已故父亲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于选择保留在已故父亲一方的,应享有与其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延保权利; (3)本次再延长30年工作,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登记为嫁入地家庭承包共有人,共有人不得在嫁出地或嫁入地重复登记; (4)出嫁女在嫁入地已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成为家庭承包共有人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的,不再由出嫁女返回娘家延包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5)出嫁女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离异后回原娘家生活居住,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保护其延包权益,可以作为原家庭成员参与延包。对于离异后前夫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娘家集体经济组织都未给予认定成员的人员,则应以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认定成员; (6)入赘男享有与出嫁女同等的权益; (7)嫁入或入赘本集体经济组织,离异后再婚且配偶不是本集体户口,嫁入或入赘者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续延包; (8)本集体村民外嫁或入赘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的,现该村民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续延包。 本次延包严格按照“防止两头空、两头占”的原则,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侵占妇女承包权益。 33.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有权参与延包吗?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规定:“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第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第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34.哪些土地可用于承包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前款第二、三、四项土地,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依法预留的机动地进行管理”。 35.什么情况下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取消(退出)延包? 答:对整户消亡、家庭内部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收归集体,地面附着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给予适当补偿。包括: (1)户口整户转出,长期不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的、不属于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整户消亡的; (3)户口在本集体,现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少部分在职或非在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享受国家财政保障待遇的在编人员),且家庭内无承包地共有人的,不再延包; (4)本村村民外嫁或入赘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的,现该村民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再延包; (5)现经营管理的承包土地,已经非农化的,待承包方恢复土地后再行延包。 36.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尚健在的将承包地延包给该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已死亡的原则上收归集体,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有事实监护人照料的,可由监护人按程序进行延包,监护人需要提供监护协议;无法提供监护协议的事实监护人,可由组内户代表评议其履行监护的情况,组内评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确认其履行监护职责的可同意其按程序延包,否则其承包土地收归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约定执行。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承包地继续延包。 37.承包户要求互换、分户、合户如何延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分立、合并、互换,先由农户提交书面的分立、合并、互换申请,再由乡(镇)、村工作队和村民小组实施组织协助农户分立、合并、互换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互换后产生的各新承包户要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互换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互换协议除新承包户代表签字外,各新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也要签字,分立、合并、互换协议签订后,将分立、合并、互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在村民小组内进行张榜公示。 38.城中村涉及空挂户的农户是否要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延包集体土地? 答:空挂户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再列入此次延包集体土地的成员。 39.举家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处置? 答: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在集镇和城市落户,承包地已经收回的,原承包方失去延包资格;2000年6月13日之后,到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之前,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已经收回的,原承包方失去延包资格;2014年7月30日以后进城的,承包经营权在二轮承包期内予以保留。延包时征求当事人意愿,保留或动员交还村集体或转让给无地少地农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以后举家进城落户的。要求回小组认定经济组织成员,再进行延包工作。 40.承包农户分户、合户处置? 答: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子女,当子女均婚嫁成家后,可以进行分户,父母随一个子女落户。分户后父母分别随子女落户的,父母的承包地份额由家庭会议分割。在承包期之内分户,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合户:一是该承包户内只有一人且符合延包条件,允许直系亲属内进行合户,申请合户(经召开村民会议同意后)给予支持。二是允许承包期内本身就是一个家庭的成员进行合户。如独生子女家庭在承包期之内,父母与子女分了户,申请合户(经召开村民会议同意后)给予支持。 41.1997年1月1日后由于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将户籍迁出,已不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的农户,现返乡要求承包农村土地,是否给予承包? 答:在1997年参与我区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并承包到集体耕地的农户,虽已不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也并未在2020年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定工作中认定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些农户如在新居住地未参与任何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为防止“两头空”,现这些农户返乡要求承包农村土地的,只要这些农户提供现居住地未参与任何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证明,允许这些农户(回原经济组织申请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认定经济组织成员后支持)返乡延包在1997年承包到的农村土地。若这些农户已将1997年承包到的农村土地有偿转让,此次开展延包工作不再允许这些农户返乡延包在1997年承包到的农村土地。 三、承包地认定政策 42.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如何开展延包工作? 答:第二轮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延包。 43.农户第二轮承包地统一整理造成地块界限不清的如何进行延包? 答: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内,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高标准农田改造等项目实施,以及农户整片统一流转实施改造规模种植后,造成农户之间承包地空间位置转换、四至不清的,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方案重新确定四至,按实际测量面积给予承包。 44.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村组怎样进行延包工作?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相关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区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经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再进行延包。土地权属不明确的地块暂缓开展延包工作。 45.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对已经“非农化”的承包地,无论是否取得合法手续,都要根据“国土三调”成果为依据,在不违反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前提下,对已经“非农化”,且非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块进行调整,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户,应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机动地。地上附着物可以有偿,也可以限期恢复,不恢复的集体有权处理。农户在延包工作期间主动复垦为耕地,可以发包给原承包户。 46.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延包? 答: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延包。二轮顺延承包地经农户签字同意后被国家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如征收补偿款未补助到农户,涉及此类承包地块需要进行延包,待征收补偿款补助到农户后,再对此类地块做变更和注销登记。承包地被国家暂时征占用变为临时用地的,此次延包工作应将此类地块进行延包。 47.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延包工作中,对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延包。 48.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是否给予延包?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延包到非法购买方,只能延包给原承包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49.轮耕地是否纳入承包地延包问题? 答:农户持有由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林业站颁发的轮耕地证,在1994年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顺延承包工作以及1995年开展的“三山换证”工作中未换为农村集体土地顺延承包合同的,本次工作不再以该轮耕地证记载内容作为承包地对其延包登记。 50.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如何延包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集体林权证》的,本次不予作为承包耕地进行延包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领取《林权证》但已领取退耕还林补贴的,按《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有关要求确认地类,根据地类确认结果,签订相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延包登记。 51.农村集体“飞地”如何确权? 答:“飞地”俗称插花地,本条所指的“农村集体飞地”仅指虽拥有农村集体所有权,但不在本行政区主体内的农村承包耕地。对此类农村集体土地延包可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办理:(1)有第二轮承包合同的按照原承包关系办理延包手续,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2)无第二轮承包合同但形成事实耕种的,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无异议,农户之间无争议的可承包到户,承包面积以实测为准;(3)双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有争议的暂不承包到户。 52.收回承包地程序有哪些? 答:(1)摸底调查,确定成员资格;(2)入户政策宣传及动员;(3)收回方式及管理模式纳入延包方案,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4)发放《收回承包地告知书》;(5)收回承包地并签订《协议》。 53.收回的承包地如何管理? 答:依法收回的承包地由本集体按相关会议决策进行统一处置管理。积极探索收回承包地的管理模式,一是将收归集体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二是收回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但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不得超过5%的要求;三是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四是返租农户经营。对于因“农转非”或其他方式失去土地承包经营资格,现在依靠土地生存,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以合适的方式返租给失地农户耕种,充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群众感受集体的温暖。 54.到期无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取消延包的承包地,采取有偿退出方式收回集体经营管理的承包地,经协调有争议或无法收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必要时采取司法途径,维护集体权益。 55.承包地长期撂荒的如何延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精神,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撂荒耕地,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意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 56.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如何延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7.如何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答: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为便于耕种和管理,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采用互换并地等多种流转形式,解决第二轮农村承包地块过度细碎、零散、不利于集中流转、农机作业难、矛盾纠纷多、耕地撂荒等问题,实现“小田”变“大田”。鼓励地多人少无劳力耕种承包地的承包户,可自愿或有偿将多余耕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突出农户困难。 58.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再延长30年承包? 答: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延包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延包后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延包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延包确权登记颁证。 (2)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延包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延包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延包确权登记颁证。 (4)前述(1)(2)款所述的互换和转让流转行为,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进行,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发生的互换和转让流转行为,按原承包农户延包。 (5)农户跨集体经济组织互换和转让流转承包地的,在本次农村土地延包工作中,仍然坚持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承包方为原户主。 59.农户持有第二轮《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但实际上农户没有地块耕种,该情况要如何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对少数持有第二轮《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但实际上没有地块耕种的农户,现在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60.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等移民的耕地延包问题? 答:水利水电工程以区搬迁安置办和乡(镇)存档的移民户数、人口和征收置换耕地的基本数据为依据,摸清已经征收、置换和已承包给移民的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人口等情况开展移民农户的农村承包土地的延包工作。移民承包土地延包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原则。严禁借机打乱区搬迁安置办在移民区已经置换好的耕地关系,违规收回和重新调整。做到延包工作无任何遗留问题,保持移民区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充分依靠群众,坚持阳光操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程序组织移民区村民小组发包,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坚持工程外迁移民对原居住地的剩余资源有经营管理权限原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普洱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通知》(普移领办发〔2018〕14号)。文件对外迁移民的剩余资源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次延包工作要保障外迁移民对原居住地的剩余资源拥有经营管理权限,对移民在原居住地的剩余资源,属于第二轮承包耕地的,移民要求开展延包的应该进行延包,享有的各项国家农业补贴政策不变。划入耕地保护红线内的必须按照耕地管理,其余可以动员农户退耕还林管理。对已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移民第二轮承包土地和移民开垦非第二轮承包荒山荒地,此次不再延包; 四是生态移民和按照政府政策易地扶贫搬迁且政府未配置生产资料的农户,迁出地的第二轮承包耕地继续延包给这些农户; 五是水利水电工程、生态和易地扶贫搬迁等迁出原居住地的移民,其迁出地剩余承包耕地的发包方为这些移民现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61.农户开垦的荒地如何承包? 答: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但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对农户自行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开垦的耕地、园地等农业用地地块,未纳入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顺延承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若与林权不重叠的,同时与其他个人耕种的耕地无界限争议,本次工作是否纳入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对这些地块进行承包的,本次工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对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然后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62.农户管理的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和非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与林权重叠(插花)的如何进行延包? 答: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与林权重叠确权问题按实际情况分类延包。 (1)农户耕种的二轮顺延承包水田与林权重叠的,不论是否为基本农田,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都应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确权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2)农户耕种的二轮顺延承包旱地与林权重叠的情况。 ①属于基本农田的:不论这些地块是否重叠在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内,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都应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确权面积不超过国土部门认定的基本农田面积。 ②属于非基本农田的:如果重叠在国有林地中,按照二轮顺延承包合同证书填写面积确权登记颁证。如果重叠在集体林地中,应当采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听取农户意愿的原则办理,农户愿意确权登记为耕地的,按照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确权面积以二轮顺延承包合同面积认定;要积极引导农户退耕还林,农户愿意确权登记为林地的,由林业部门按照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给予办理《林权证》。但是,如果这些重叠地块和面积属于毁林开荒耕种并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过的,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予确权颁证到户,也不能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办理《林权证》。 63.非二轮顺延承包的地块与林权重叠如何确权问题? 答:(1)农户耕种的非二轮顺延承包水田与林权重叠部分,如不是毁林开荒耕种的,不论是否为基本农田,都可以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确权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时需经村民小组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对其完善承包手续。 (2)农户耕种的非二轮顺延承包旱地与林权重叠的情况:属于基本农田的,如果重叠在国有林地内,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再对这些地块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重叠在集体林地内,不属于毁林开荒耕种,也不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过的,可以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确权面积不超过国土部门认定的基本农田面积。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时需经村民小组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对其完善承包手续。农户愿意确权登记为林地的,由林业部门按照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给予办理《林权证》。属于非基本农田的,不论是否重叠在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内,都要求退出耕地,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再对这些地块按照耕地性质确权登记颁证到户。 64.在我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农户管理的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和非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与林权重叠,部分地块未严格按照我区制定的政策确权登记颁证,此次如何延包? 答:在我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部分农户管理的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和非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与林权重叠,导致这些地块超出《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登记的地块面积确权登记颁证,与《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登记的地块面积不一致,此次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时必须对这些地块进行修正,修正后签订的延包合同地块面积和确权登记颁证地块面积必须与《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登记的地块面积一致。对修正的插花林地承包地块,要量化面积,标明中心坐标和四至界线及坐标、明确界线接壤权利人、绘制位置图,使其面积、四至界线与现地一致。对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未按照政策错误将农户管理并与国有林权重叠(插花)的非第二轮顺延承包地块确权登记颁证,此次延包工作不再对这些地块予以延包。 6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在林地中遗漏的地块如何延包? 答: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遗漏的地块,农户要求在再延长30年工作中给予补充延包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区别对待,与国有林权重叠(插花)的遗漏地块,要以第二轮承包合同登记的对应地块为依据,第二轮承包合同有对应地块登记的,可以根据本政策解答第62条规定按照对应地块登记的地块名称和面积延包,无对应地块登记,此次工作不再发包。与集体林权重叠(插花)的遗漏地块,按自然资发〔2023〕53号执行。 66.农户耕种管理的第二轮顺延承包地块、非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与林权重叠(插花)又被国家纳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如何延包? 答:根据“国土三调”成果: (1)被国家纳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农户第二轮顺延承包地块无论是否与林权重叠(插花),在开展此次再延长30年工作时,应该严格按照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规定按照耕地开展延包,延包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耕地面积为准,此类地块已种植人工林或成为园地的,在砍伐林木后应该恢复种植农作物,不再种植林木或各类果木; (2)被国家纳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农户管理耕种的非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不与国有林权重叠(插花),在开展此次再延长30年工作时,应该严格按照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规定按照耕地开展延包,延包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耕地面积为准,此类地块已种植人工林或成为园地的,在砍伐林木后应该恢复种植农作物,不再种植林木或各类果木; (3)被国家纳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农户管理耕种的非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也未确权登记颁证的地块与国有林权重叠(插花)的,此次不再发包给农户经营,此类地块已种植人工林或成为园地的,在砍伐林木后应该恢复种植农作物,不再种植林木或各类果木; (4)对已经“非农化”且非永久基本农田,在不违反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规定前提下,农户不愿意复耕的承包地块应进行调整,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户,应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集体机动地。如农户在延包工作期间主动复垦为耕地,可以发包给原承包户。 67.农户持有《集体林权证》和《自留山证》的地块被国家纳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如何延包? 答:被国家纳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农户持有《集体林权证》和《自留山证》的地块,在开展此次再延长30年工作时,应该严格按照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规定按照耕地开展延包,延包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耕地面积为准,此类地块已种植人工林或成为园地的,在砍伐林木后应该恢复种植农作物,不再种植林木或各类果木。 68.农户在已通过各级政府征收的水库淹没区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地块是否纳入承包? 答:农户在已通过各级政府征收的水库淹没区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地块,在此次开展再延长30年工作时不再作为耕地纳入承包。 69.农户管理的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已经划为国有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如何延包? 答:一是二轮承包耕地已核发《林权证》或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二是二轮承包耕地现状是耕地的,无论在国有林还是在集体林中,无论划入国家级公益林或省级公益林的承包地块都按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三是二轮承包耕地现状是林地的,已划入国家级公益林或省级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补助政策的承包地块,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70.在国有土地内的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如何延包? 答:农户管理的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与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叠,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登记的地块面积延包,农户管理的非第二轮顺延承包耕地地块与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叠的不再承包。管理有国有土地的政府部门、企业和军队等单位,应加强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提供所管理的国有土地范围界线,矢量数据等信息,严防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土地发包农户的行为发生。 71.农户管理使用的集体农用地(“自留地”“饲料地”)等如何承包? 答:农户实际管理使用的“自留地”“饲料地”等未进行林地、草地登记,且现状为耕地的,在本次延包工作中可经村民小组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承包到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对其完善承包手续,进行承包到户。位于河边、路边、寨边和家边的“自留地”“饲料地”,为便于今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和农户家庭建设用地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可引导农户不将这些地块纳入承包。 72.农户在河湖岸线范围内、公路保护线范围内和公路改扩建后遗留的原老公路及已征收用于公路改扩建弃土堆放点范围内耕作的地块是否承包问题? 答:农户在河湖岸线范围内耕作的地块,因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被国家征用的地块,此次不再承包到户。农户在河湖岸线范围内和公路保护线范围内耕作的地块,如果是农户的二轮顺延承包地块,此次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中可以延包,如果是农户的非二轮顺延承包地块,此次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中不再将这些地块承包到户。公路改扩建后遗留的原老公路及已征收用于公路改扩建弃土堆放点范围内农户耕作的地块,此次延包工作不再对这些地块进行承包。如果这些地块已经被确权登记颁证到农户,此次延包工作应该予以修正注销,不再对这些地块进行延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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