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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普洱市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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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31日印发,已施行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不再适用,需要重新修编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政规〔2025〕1号)。 三、《普洱市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编主要内容 (一)增加思茅区中心城区和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的定义 1.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不同,但《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公告第五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明确界定,本次修编按照《普洱市思茅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思茅区中心城区的范围,增加了思茅区中心城区的定义,非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的人员属于外来务工人员。 2.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由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其他公租房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为区分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和其他公租房,本次修编增加了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的定义。(二)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能职责、规范各单位名称 1.由于思茅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已取消,职能由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本次修编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管理办法》中各单位职责不够明确,部分单位名称变更,本次修编进一步细化了各单位职能职责,规范单位名称。 (三)调整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中“保障方式和标准”明确“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本次修编将“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调整为“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四)将思茅区中心城区困难家庭和思茅区中心城区城镇家庭申请条件条款合并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公租房、廉租房“两房并轨”运行。思茅区中心城区困难家庭和思茅区中心城区城镇家庭申请条件全部相同,本次修编将两个群体合并为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 (五)修改思茅区中心城区所属社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根据《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非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可以在思茅区中心城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思茅区中心城区所属社区的非思茅区中心户籍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属于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地址为思茅区中心城区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思茅区中心城区所属社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但又急需住房保障,且普洱市思茅区民政局已认定此类人员在思茅区中心城区稳定居住。本次修编将思茅区中心城区所属社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申请思茅区中心城区公租房时,无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六)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合并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增加新就业人员定义 1.《管理办法》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中,除提供的劳动合同备案或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可以不满1年这个条件外,其他条件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全部相同,本次修编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合并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2.《管理办法》对新就业人员没有明确规定,本次修编增加了新就业人员定义,新就业人员是指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毕业至申请公租房时不满1年的人员。 (七)修改公租房申请条件中住房条件的表述 《管理办法》中住房条件的表述为“在思茅区无自有住房、未入住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7平方米以下(备注: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思茅中心城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本次修编修改为“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在思茅区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含受资助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7平方米(受资助住房是指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在思茅区中心城区内有2套及以上住房,可以提供给申请人居住的住房)”。 (八)修改公租房申请条件中人均收入标准的表述 《管理办法》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的表述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91倍,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7倍”,该表述难以被群众所理解,本次修编修改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550元;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 (九)增加政企(学院)共建公租房申请条件,删除工业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1.《管理办法》中没有政企(学院)共建公租房申请条件,本次修编予以补充。 2.工业园区公租房已于2017年底调整为安置用房,退出公租房系列,工业园区已没有公租房,本次修编删除工业园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十)细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管理办法》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够具体,本次修编进一步明确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删除不需要的材料(住房情况证明)。 (十一)修改公租房申请程序和审核结果公示时间 1.根据基层减负和便民的要求,社区不再承担审核职责,乡镇(街道)只承担本单位管理公租房的审核职责,本次修编修改了公租房申请程序。 2.为推动高效办成“公租房一件事”,本次修编将审核结果公示时间由15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十二)增加家庭成员的计算方式 家庭成员的认定关乎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车辆价值等计算,《管理办法》中未明确,本次修编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计算方式。 (十三)增加身份信息材料要求、居住证材料要求、工作证明材料要求、收入证明材料要求及认定标准、财产证明材料要求及认定标准、保险缴纳证明材料要求、住房证明材料要求、婚姻情况证明材料要求、认定标准及计算方式等 《管理办法》中没有提交材料的要求和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车辆价值等如何计算,不便于实际操作。本次修编增加了需要提交材料的要求、认定标准及计算方式等。 (十四)修改团租公租房条款《管理办法》规定,在公租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企业和社会机构可以代表职工向思茅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团租,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团租的企业和社会机构负责本单位职工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是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职能,不能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实施,本次修编取消了企业和社会机构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和审核职责。(十五)修改单列住房优先安排的对象1.《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成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成员申请公租房时,提交相关证明,单列住房优先安排。但家庭成员中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家庭,也急需住房保障。本次修编将家庭成员中含有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且办理思茅区居住证(思茅区户籍除外)、在思茅区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列住房优先安排。2.《管理办法》表述与《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表述不一致的,本次修编也进行了修改。(十六)明确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过渡期限,完善公租房申请程序、过渡期内欠缴租金追缴和清退主体 《管理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可以用公租房进行过渡性安置,时间原则一年、不超过两年,过渡期满后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退。此规定责任单位不明确,且存在安置对象不配合完善申请程序、欠缴租金、难以清退等问题。为明确责任主体,解决安置对象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次修编明确了完善公租房申请程序、过渡期内欠缴租金追缴和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人员清退的主体。 (十七)删除“思茅区中心城区城镇家庭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按规定实施差别化租金收取”根据《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思发改发〔2023〕101号),思茅区中心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取不同的租金,上述内容与符合实际情况不相符,本次修编予以删除。(十八)优化公租房配租方式1.《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分配都采用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但符合单列住房优先安排条件人员不适用这种分配方式,本次修编优化了分配方式。 2.《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增加了轮候人员配租顺序的确定方式,轮候人员可采用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租顺序,配租顺序确定后应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轮候人员按照配租顺序配租公租房 (十九)调整租赁合同内容和增加签订租赁合同时间要求 1.《管理办法》中租赁合同需要包含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参照《公租房管理办法》,本次修编修改了租赁合同需要包括的内容。 2.《管理办法》没有明确领取配租通知书后多长时间内与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明确了申请人须在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30日内,与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十)调整放弃租赁资格后再次申请公租房的要求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放弃租赁资格的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将“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修改为“放弃租赁资格,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二十一)增加互换公租房的规定《管理办法》没有互换公租房相关规定,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增加互换公租房相关规定。(二十二)增加调换公租房的规定《管理办法》没有调换公租房的相关规定,但在公租房管理过程中,存在由于漏水等原因导致公租房不满足居住需求,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情况,本次修编增加了调换公租房的规定。 (二十三)增加更换主申请人的规定《管理办法》中没有更换主申请人的相关规定,但在公租房管理过程中,存在主申请人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但以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或主申请人死亡、离异等原因,需要更换主申请人的情况,本次修编增加了更换主申请人的规定。 (二十四)调整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后的申报要求根据基层减负要求,社区不再承担审核职责,乡镇(街道)只承担本单位公租房的管理职责。本次修编将“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修改为“向公租房管理(运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二十五)调整公租房年度复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复查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租房管理办法》没有要求每年对公租房承租人员进行复查,且每年复查增加公租房承租人员负担。本次修编将公租房年度复查内容修改为“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六)修改租赁合同到期续租的相关内容1.《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将租赁合同到期续租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由于非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人员退休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保险缴纳证明,为保证户籍地无房产的非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公租房承租人员退休后可以继续承租公租房,本次修编明确了,非思茅区中心城区户籍退休人员在提出公租房续租申请时,可不提供劳动合同和保险缴纳证明,但应提供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地无房产证明。 (二十七)增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的情形;增加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处理方式1.《管理办法》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的情形不包括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情形。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纳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的情形。 2.《管理办法》对拒不退回公租房如何处理未予以明确,《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增加了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处理方式。 (二十八)完善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处理方式1.《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经复审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但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赁期,《公租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申请延长租赁期没有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删除相关内容。 2.《管理办法》规定了延长期内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拒不退回公租房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修编完善了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处理方式。 四、实施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1日印发的《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年第五号公告)及2023年5月28日印发的《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思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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