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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赵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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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赵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思)应急罚〔2025ZF-14号〕) 赵某某(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号码为152822********2818,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商开发区半山半水小区,电话为181****239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9日11时30分许,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农联滇南国际农博城16号楼安装光伏底座时,踩破16号楼棚顶的塑料雨棚跌落至地面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赵某某作为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思茅南屏思茅产业园区木乃河片区内蒙古夏东建筑有限公司“9·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4裁量阶次A的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决定对赵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20160(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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