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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刘某麒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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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刘某麒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思)应急不罚〔2025ZF-25号〕) 刘某麒(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号:350322********1070,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林苑小区。联系电话:189****036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鞋,在加油区堆放可燃物。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5年12月23日到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上行为,经了解:工作人员进加油区加油时有不穿防静电鞋的现象。刘某麒系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主要负责人 。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举报办理单、普洱市思茅区鸿都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N0NE35R)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刘某麒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情节一般。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第3号裁量阶次A的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建议对刘某麒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200元(大写:壹万零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刘某麒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麒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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