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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王某忠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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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王某忠行政处罚的公示 ((思)应急罚〔2025ZF-27号〕) 王某忠(系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号码为532701********151X,现住址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澜公里57公里处大湾谭,身电话为139****162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加油区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鞋。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5年12月24日到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下列行为:加油区工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鞋。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1条规定要求。王某忠系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举报办理单、: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普洱市思茅区龙潭石油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3096870077)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王某忠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情节一般。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第3号裁量阶次A的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决定对王某忠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元(大写:壹仟零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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