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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溪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6〕ZF-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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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普洱溪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BYU78F49 法定代表人:仝某清 ,联系电话:166****2221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北郊社区腊梅坡*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9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后到普洱溪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普洱溪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普洱溪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情节一般。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89号裁量阶次A,适用一般阶次,建议对普洱溪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6400元大写:陆仟肆佰元整),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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