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6〕ZF-08号) |
||||||||||||
| ||||||||||||
|
当事人: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343057437 法定代表人:张某 ,联系电话:159****2500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六顺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加油区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鞋。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6年1月22日到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加油区工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举报办理单,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343057437),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滇普安经(甲)字[2021]000030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第3号裁量阶次A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决定对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200元(大写:壹万零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