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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行政处罚的公示((思)应急罚〔2026〕ZF-08号)



索引号: 2019/20260211-00005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02-1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当事人: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343057437

法定代表人:张某 联系电话:159****2500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六顺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加油区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鞋。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6年1月22日到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加油区工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举报办理单,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343057437),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滇普安经(甲)字[2021]000030号)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第3号裁量阶次A规定,适用一般阶次,决定对普洱市思茅区六顺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200元(大写:壹万零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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