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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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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思)应急罚〔2025〕FM-04 号 案件名称:思茅区南屏镇梨园小组许跃茶叶初制所“2·1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被处罚人:许某,性别,男,身份证号:532701XXXXXXXX0310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梨园小组55号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1日,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社区梨园小组许某茶叶初制所负责人许某请陈某聪维修位于该小组老蚌箐大团屯地块的挡墙,2025年2月11日13时许,维修施工过程中陈某聪驾驶装载机,由于操作不当,抬料倒车下坡时车身失控,陈某聪跳车后被装载机挂倒,卷入车下致腰腿部受伤,后经120送至普洱市人民医院抢救,至当日21时30分,普洱市人民医院宣布陈某聪因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许某作为许某茶叶初制所项目负责人,与南屏镇曼连社区梨园居民小组、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经协商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后,把项目挡墙工程以口头协议方式发包给陈正聪,项目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挡墙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裁量C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9日 处罚机关: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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