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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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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应急罚〔2026〕ZF14-3号 被处罚人: 王某洋 性别: 男 年龄: 28 联系电话:199*****034 身份证号码: 532501********1815 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莲花村民委员会萝卜山铅锌矿 所在单位: 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机电副矿长 单位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莲花村民委员会萝卜山铅锌矿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对你单位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触电事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 《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五职矿长任命通知书》《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思〕政调勘〔2025〕ZF-08号)、事故现场照片7张、事故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思茅 思茅街道普洱岩之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触电事故的批复》《收入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条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暂停王熙洋《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三个月(2026年4月2日至2026年7月1日止),处以人民币1.092万元(大写:壹万零玖佰贰拾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普洱市思区财政局 (账号: 2408**********8001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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