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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南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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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某(云南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身份证号码为532923********1925,现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刘厂镇大松树村*号,电话为188****5815。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2日11时40分,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接南屏镇报告称8时40分在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44号国有林伐区,发生一起亡人事件,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判断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调查:云南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某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定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收入纳税明细、《思茅南屏云南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94条A档,适用一般阶次,决定对自某作出处人民币33867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陆拾柒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思茅区财政局(国家金库思茅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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